学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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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适应时代需要的复合式创新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23级及以后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四年制高职试点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的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奖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新生奖学金、大学生创业奖学金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新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大学生创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给予倾斜; (七)体质健康测试良好及以上(已办理免修的学生除外)。 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班级前10%(含10%)的学生,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没有进入本班级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互联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学生处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提出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确定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二级学院推荐 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学生个人材料进行初评,确定名单,经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在所在二级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本二级学院师生的监督。公示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三)学校审定 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并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需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当年国家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处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总人数,提出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确定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二级学院推荐 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学生个人材料进行初评,确定名单,经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在所在二级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本二级学院师生的监督。公示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三)学校审定 学生处对二级学院推荐人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并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需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在校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给予倾斜; (六)体质健康测试良好及以上(已办理免修的学生除外)。 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班级前15%(含15%)的学生,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没有进入本班级前15%,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第二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学术专著; 3.在学生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浙江省高校综合考核赛项清单的各类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次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文艺比赛获一等奖及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优秀共青团员、十佳大学生、向上向善好青年等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处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学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的总人数,提出各二级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确定各二级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名额。 第二十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三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二级学院推荐 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学生个人材料进行初评,确定名单,经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在所在二级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本二级学院师生的监督。公示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三)学校审定 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并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的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需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于次年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比例和金额: (一)合作办学的本科生 与本科院校合作办学的,奖学金按本科院校的评选比例和金额执行。 (二)自主办学的本专科生 1.一等奖学金比例为班级人数的5%,奖金为1500元/人。 2.二等奖学金比例为班级人数的10%,奖金为1000元/人。 3.三等奖学金比例为班级人数的15%,奖金为500元/人。 (三)独立成行政班级的特长班 1.一等奖学金比例为班级人数的10%,奖金为1500元/人。 2.二等奖学金比例为班级人数的15%,奖金为1000元/人。 3.三等奖学金比例为班级人数的20%,奖金为500元/人。 第三十五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谦虚,品德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劳动实践,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给予倾斜; 6.参评一等、二等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体质健康测试成绩需达到良好及以上(已办理免修的学生除外)。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均位于本班级前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申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以下六类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直接授予其三等奖学金,不占用各二级学院名额: (1)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第二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浙江省高校综合考核赛项清单的各类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次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5)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文艺比赛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优秀共青团员、十佳大学生、向上向善好青年等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 1.上学年有不及格课程(不含公选课、网络公选课程)。 2.上学年因违纪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3.没有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4.一学年(两学期)最终星级寝室综合评定,总星数少于两星。 5.因转专业引起的课程补修无法评定。 第三十七条 评审办法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各二级学院依据《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开展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学业成绩分、思想行为测评分、技能奖励分三部分,其中学业成绩分占70%,思想行为测评分占20%,技能奖励分占10%。 第三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对照《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班级评选 班级成立奖学金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评议小组对照《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对全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初步提出本班奖学金学生推荐人选名单。 (三)二级学院审核 各二级学院汇总各班奖学金学生推荐人选名单,经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在所在二级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本二级学院师生的监督。公示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四)学校审定 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评选结果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的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需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发放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新生奖学金 第四十条 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优秀中职免试升学新生,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步。 第四十一条 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新生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额度分别为10000元、6000元、3000元。 第四十二条 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新生奖学金设置类别与条件 凡申请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且被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的考生,且具备如下条件者可获得奖学金: 1.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一等奖,可获得新生一等奖学金奖。 2.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二等奖,可获得新生二等奖学金奖。 3.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三等奖,可获得新生三等奖学金奖。 第四十三条 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完成报到注册后,招生就业处依据设置条件进行评定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新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发放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大学生创业奖学金 第四十五条 大学生创业奖学金用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鼓励和扶持学生进行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 大学生创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学生创业奖学金评选对象及条件: (一)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谦虚,品德优良; (三)具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创新精神,积极参加各类创业竞赛活动,同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泛的影响力; (四)创业项目已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且申请人须为营业执照上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五)创业项目目前运营情况良好。 第四十八条 大学生创业奖学金每学年4月份评选一次。 第四十九条 评选要求: (一)上报的项目或团队已入驻学校创业园区,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同一创业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十条 评选程序: (一)发放通知 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创业学院发放评选通知。 (二)二级学院初评 各二级学院上报创业学生及项目情况表,并做好学生自评工作,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业奖学金申请表》,按规定时间上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审定 创业学院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的大学生创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需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大学生创业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发放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撤销其所得荣誉,停发或追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奖学金获得者,如有争议,在公示期内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四条 原温职院学〔2022〕66号《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待2022级毕业后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计财处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2.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 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思想行为测评表(基础分)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5月28日 附件1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培育适应时代需要的复合式创新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高等院校的培育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有利于引导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突出素质教育和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科学性原则:科学、系统、规范地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尽可能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三)可比性原则:适用于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进行量化测评,便于学生之间进行比较。 (四)公开性原则:坚持自我测评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测评人员、过程、结果公开。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与方法 综合素质测评分定量测评和定性测评两部分。 (一)定量综合测评 1.定量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业成绩分、思想行为测评分、技能奖励分三部分,满分100分。其中学业成绩分占70%,思想行为测评分占20%,技能奖励分占10%。 2.定量综合测评采用自我测评和班级评议相结合。 3.三部分测评指标、权重及其做法见《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 (二)定性综合测评 1.定性综合测评内容:学生一学年来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成绩、存在问题以及今后努力方向。 2.定性综合测评办法:由学生本人、班级评议小组对《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思想行为测评表(基础分)》进行测评打分。 第四条 组织与实施 (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测评办法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指导。 (二)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一次,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的依据。 (三)各二级学院学生测评工作应在各二级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开展,由学工办具体组织实施,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进行计算和汇总。 (四)测评流程: 1.学生申请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本人对照《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2.班级测评 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其中学生代表由全班同学民主推荐产生,不少于考评小组人数的1/3),对全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向班级学生进行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应在一周内提出;如确有错漏的,应予以更正。 3.二级学院审定 学工办负责全面审核全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审核结果报二级学院党总支审定,留二级学院备案。如有异议,须向二级学院党总支汇报同意后,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复评建议。 (五)各二级学院要重视原材料的搜集、整理,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记实性考核、管理制度,确保测评的客观性。 (六)各二级学院可在《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的原则规定范围内,结合本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中涉及的奖励分、扣除分,由相关部门负责说明;学生所获荣誉、奖项级别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标准为依据。 附件2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 一、学业成绩分 以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除公共选修课、网络公选课外的学生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为计算依据。满分100分。 二、学生的思想行为测评分 思想行为测评分包括基础分、奖励分、社会工作分和处罚分,满分为100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满分80分):见附件3。 (二)奖励分标准: 1.先进个人的加分标准 类 别 国 省 市 校 二级学院 优秀团员 40 20 15 10 优秀学生干部 40 20 15 10 5 社会实践 35 18 13 7 3 典型先进事迹 35 18 13 7 3 2.星级寝室加分标准 类 别 分 值 五星寝室 成员每人加2分,寝室长加社会工作分6分。 四星寝室 成员每人加1分,寝室长加社会工作分5分。 三星寝室 成员每人加0.5分,寝室长加社会工作分3分。 3. 志愿服务时长加分标准 时 长 分 值 100小时以上 10分 80-99小时 8分 60-79小时 6分 40-59小时 4分 25-39小时 2分 4. 其他校级荣誉称号的加分标准 类 别 分 值 先进个人 学习风尚奖加15分、学习风尚奖提名奖加8分;校园之星加15分,校园之星提名奖加8分;省体测抽测先进个人加10分;全学程育人优秀学生导师、百佳学子、优秀博雅学子、军训优秀教导员、招生宣传工作先进个人、校园阳光跑先进个人加5分;军训优秀个人加1分。 先进集体成员 先进学生组织成员加3分;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团支部委员加2分;十佳精品社团负责人加2分;校年度体质达标优胜班级的班长、团支书、体育委员加2分。 以获得荣誉证书时间为节点,同一事件取得多种荣誉奖励的取最高分,不同事件奖励分可累加。先进集体(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青年文明号等)主要成员按先进个人加分标准减半加分。 (三)社会工作分标准 社会工作认真称职,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者可酌情加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加分。兼职者,取高分。 类 别 分 值 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 0-15分 校级学生组织正副部长(主任),二级学院学生组织负责人 0-12分 二级学院学生组织正副部长(主任),社团(体育运动队)负责人,团支书、班长 0-10分 校、二级学院两级学生组织干事,团支部委员、班委、寝室长 0-6分 (四)处罚分标准 内 容 分 值 受行政处分 警告减10分,严重警告减15分,记过减20分,留校察看减30分 受通报批评 减5分 旷课 减1分/节 迟到或早退 减0.5分/次 报名志愿者活动,无故缺勤 减0.5分/次 在校园内有不文明行为且不服从管理 减1分/次 寝室卫生不合格的值日人员 减0.5分/次 因旷课、迟到、早退、校园不文明行为等原因,受到行政处分的,按行政处分处罚分标准减分,不重复减分。 三、技能奖励分 依据测评标准加分,满分为100分。以获得荣誉证书时间为节点,集体获奖项目个人减半加分。 (一)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获奖(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比赛) 级别 金奖 银奖 铜奖 单项奖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00 90 80 70 省 级 70 60 50 40 市 级 40 30 20 15 校 级 15 10 (二)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职业技能竞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获奖 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际级 100 90 80 70 国家级 100 90 80 70 省 级 70 60 50 40 市 级 40 30 20 15 校 级 15 10 (三)获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者加40分,取得国家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职业技能证书者加20分。(技能比赛获奖同时兼获上述证书的,不予重复加分) (四)开展大学生创新研究活动获立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大学生创新研究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项目负责人(独立) 省级40、市级20、校级12 省级30、市级15、校级8 项目负责人 省级20、市级10、校级8 省级15、市级8、校级5 项目成员 省级15、市级8、校级5 省级10、市级5、校级3 (五)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取得优秀成绩 等级 通过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级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八级 入学有英语要求专业 20 30 50 入学无英语要求专业 20 30 40 (六)参加科技活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成果或专利 类 别 独 立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 80 60 40 30 权威及以上期刊论文 80 60 50 40 一级期刊论文 50 40 30 20 2A期刊论文 30 20 10 2B期刊论文 20 15 10 有中国标准刊号的非文摘类期刊或报纸(字数不少于800字) 10 5 1 参加教师科研科技项目有突出表现者 10 在校报和团委主办的学生刊物发表独立署名文章的加1分/篇,在学校和团委主办的网站、微信等媒体发表独立署名文章的加0.5分/篇,同一文章不重复加分,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七)参加美育教育(表达、书法、文艺等)活动获奖 级 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80 60 40 省 级 60 40 20 市 级 30 20 10 校 级 8 6 (八)参加体育比赛获奖、破纪录奖励分(个人取前八,团队市级以上取前三,校级取前二) 级 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国家级 80 60 50 40 30 20 10 5 省 级 60 50 40 30 20 10 5 3 市 级 30 20 10 6 5 4 3 校 级 8 6 内容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体育竞赛破纪录 80 60 30 8 附件3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思想行为测评表(基础分) 二级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序号 测评要求 考 核 方 面 满分值 自评 班级评分 合计 1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10 2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10 3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10 4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10 5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10 6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10 7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经济能力的物质享受。 10 8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加强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预防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1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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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学〔2020〕91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精神,推动学生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及课余时间,深入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乡镇农村,有组织地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教育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对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四年制高职试点本科学生、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志愿服务管理 第五条 学生志愿服务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以及慈善捐赠、无偿献血、见义勇为等志愿(公益)行为等。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校团委、各系(二级学院)团总支应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七条 “志愿中国(志愿汇)”服务管理平台是学校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志愿者注册、活动发起与审批、志愿服务时间认定通过“志愿中国(志愿汇)”实现。 第八条 校团委、各系(二级学院)团总支安排专门人员担任志愿服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生参加校外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部门、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条 开展学生志愿服务,组织部门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一条 校团委负责校级志愿服务活动发起、审核、认定工作。各系(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指导本部门学生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活动发起工作、负责做好志愿服务活动审核、认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 (一) 学制三年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要求大一、大二每学年完成25小时志愿服务时间,赋予思想政治理论实践课1学分。学制两年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要求大一学年完成25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间,赋予思想政治理论实践课1学分。 (二) 各系(二级学院)团总支每年6月份汇总、审核大一、大二学生的志愿服务小时并给予学分认定,由党总支审批后报团委备案。 (三) 各系(二级学院)团总支应建立预警机制,定期统计学生志愿服务小时,积极为服务时间未到达学分标准的学生提供服务项目。 (四) 思想政治理论实践课学分由公共教学部负责成绩录入。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校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自大学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300、500、600、8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十四条 学生或学生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系(二级学院)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负责志愿者工作的教职工在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 (一)学校、各系(二级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二)学校、系(二级学院)在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和专业化培训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十六条 保障与评优 (一)学校、各系(二级学院)应设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监督。 (二)学校、各系(二级学院)积极协调校内外新闻媒体等,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大力宣传志愿服务先进组织、先进学生。 (三)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志愿服务优秀评选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以激励学生积极投身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我校青年志愿者行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三章 社会实践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按需设项、据项组团、双向受益”的原则,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会实践分为志愿服务类、专业岗位类、创新创业类等三个方向,主要内容包括:理论普及宣讲、社情民情调研、科普反邪宣传、教育关爱行动、文化艺术服务、专业技能训练、技术研发、体育专项训练、专业调研和创新创业实践、“家燕归巢”大学生回乡报到专项行动等。遇特殊管控时期,学校可改为“云实践”方式开展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参加对象为大一、大二学生,实践形式分个人实践和集中实践。大一集中实践以志愿服务类为主,未参加集中实践的学生自主开展志愿服务类或专业认知类个人实践;大二集中实践以专业岗位类为主,未参加集中实践的学生自主开展专业相关个人实践。大一、大二学生可根据团队情况和自身条件开展创新创业类实践。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类集中实践团队成员重点从优秀学生干部中选拔,专业岗位类集中实践团队成员重点从具有良好专业技能的学生中选拔,创新创业类集中实践团队成员重点从“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参赛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参赛者、创新基金项目成员或应用研究与技术服务机构团队成员中选拔。 第二十条 集中实践团队要求配备指导教师1-3名,志愿服务类社会实践团队指导教师由专业教师、思政辅导员或思政教师担任,原则上要求指导教师全程带队指导。专业岗位类社会实践团队指导教师由专业教师担任,原则上要求指导教师每周至少到岗指导1次。创新创业类指导教师由创新创业类相关竞赛、项目或应用研究与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教师担任,原则上要求指导教师每周至少到岗指导1次。 第二十一条 学制三年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大一、大二每学年暑假均须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社会实践活动,完成社会实践成果,给予专业社会实践学分2学分。学制两年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大一学年暑假须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社会实践活动,完成社会实践成果,给予专业社会实践学分1学分。 第二十二条 实践成果主要包括调研报告、实践报告、摄影、视频、H5成果、新闻成果和实体成果等,实践团队与个人应及时做好实践成果的总结提炼,推动实践成果出精品。参与团队实践的学生须提交3篇及以上实践心得和实践个人总结。个人实践的学生须提交5篇及以上实践心得和实践个人总结。 第二十三条 保障与评优 (一)学校统一为所有参加实践的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学校及各系(二级学院)要专门开展社会实践安全防范指导和培训。社会实践团队需确定1-2名安全联络人,定期与社会实践安全保障部门联系,落实安全事宜,如遇突发灾害性气候等,学校应视情况终止实践活动。 (二)团委负责落实各系(二级学院)社会实践方案制定、实践团队选拔组织与志愿服务实践团队立项审核等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保险、留校实践学生住宿安排、学生实践安全保障等工作;教务处负责落实校内实训基地管理、耗材与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等工作;党院办负责实践队车辆安排;保卫处负责暑期社会实践期间师生安全保障工作;后勤基建处负责暑期社会实践期间师生后勤保障工作。 (三)学校、系(二级学院)共同组织社会实践巡查,对实践过程的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与指导;各系(二级学院)要加强对个人实践学生的信息统计并开展不同形式的检查与指导。 (四)学校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对获校级立项的社会实践团队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在校外开展集中社会实践团队成员按生均150元标准发放路费补贴。 (五)学校每年开展一次社会实践评选工作,对社会实践表现突出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引导全校广大师生更好地投入社会实践,促进社会实践活动长期化、项目化、基地化、规范化发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温职院学〔2016〕81号)文件同时废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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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团〔2020〕15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含学生团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全面发展,团结带领全校学生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指团支部委员、班委等班级学生干部;系(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委员会、学生自律委员会干事以上(含干事)干部等系(二级学院)学生干部;校团委、校学生委员会、校学生自律委员会干事以上(含干事)干部、学生社团副会长(副社长)以上等校学生干部。 第三条 学生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学校对现有校级学生组织实行重构,设校团委、校学生委员会(改革方案见附件1)、校学生自律委员会3个校级学生组织,校团委下设办公室、党团建设工作部、社团工作部、博雅行动工作部、心理健康工作部、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全媒体运营中心、大学生职业发展中心、国旗护卫队、大学生艺术团、创业者联盟;校学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习实践部、文艺体育部、权益服务部、合作交流部。校学生自律委员会下设宿舍管理部、学风管理部、安全管理部、膳食管理部。原校大学生艺术团、校学生心理发展委员会、校学生职业发展中心、校学生创业者联盟并入校团委;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校学生安全管理委员会、校学生膳食管理委员会并入校学生自律委员会,原校学生自律委员会改为学风管理部。校团委下属部门心理健康工作部、学生职业发展中心、创业者联盟分别受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创业学院业务指导,校学生通讯社纳入校团委全媒体运营中心,受宣传部业务指导。校学生自律委员会下属宿舍管理部、学风管理部受学生处业务指导,安全管理部、膳食管理部分别受保卫处、后勤基建处业务指导。指导老师由业务指导部门指定并报校团委备案。 各系(二级学院)设团总支、学生委员会和学生自律委员会,分别受校团委、校学生委员会和校学生自律委员会指导。 各班团支部设支部委员会,班级设班委会。 校团委、校学生委员会等学生干部总编制不得超过全校学生数的6%。校团委学生干部编制320人,其中办公室、博雅行动工作部编制各10人、党团建设工作部、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编制各20人,社团工作部、国旗护卫队、心理健康工作部、创业者联盟、职业发展中心编制各30人,大学生艺术团编制50人,全媒体运营中心编制60人。校学生委员会学生干部编制60人,其中办公室、文艺体育部编制各15人,学习实践部、权益服务部、合作交流部编制各10人。校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干部编制230人,其中宿舍管理部编制120人、学风管理部50人、安全管理部、膳食管理部编制各30人。各系(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委员会、学生自律委员会可参照校级学生组织设置机构,学生干部总编制不得超过各系(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的6%。 各班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4-6人组成,设正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各班班委会一般由6-8人组成,设正副班长(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副班长兼任安全委员)、学习委员、文艺委员、生活劳卫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等。 班主任助理、寝室长不占学生干部编制。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团员、学生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能担任各级学生干部。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学校各级团组织学生干部、学生委员会学生干部需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三)热爱学习,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学业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无不及格现象。 (四)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精神,愿为广大团员和学生服务。 第七条 各级学生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则撤销其现任职务。处分解除后,视其表现,方可考虑任用。 第四章 产生程序 第八条 各级团、学组织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学生干部。 (一)班委、团支部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召开班会和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班、团干部及寝室长,任期一年。 (二)校团委、校学生委员会,各系(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委员会严格执行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制度。 第九条 在各级团、学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学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共同研究,可调动、指派和委任学生干部。 第十条 校学生自律委员会每年需制定学生组织干部选拔方案,经指导老师同意,指导部门审核后报校团委备案,学生干部选拔需严格根据方案执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团委。 第十一条 班主任助理通过选拔产生,具体选拔方案由各系(二级学院)团总支拟定,报同级党组织审批后开展。 第五章 干部考核与评优 第十二条 各级学生干部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考核。 (二)各系(二级学院)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班主任助理由各系(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校团委备案。 (三)班级学生干部、寝室长由班主任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各系(二级学院)团总支备案。 (四)各级学生干部考核原则上每学年一次,在每年9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 学生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品德修养、综合能力、工作表现、学习成绩等方面。根据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所占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总数的30%。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下列中的任何一款者,考核结果作不合格论处: (一)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没按时完成重大任务。 (二)本学年会议、值日、日常活动无故迟到、缺席达三次(含三次)以上。 (三)本学年因违纪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每学年对全校学生干部进行评优并予以表彰。 (一)每年11月组织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分为“系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二)评选条件: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关心时事政治,具有较强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 2.在上学年担任学生干部直至评选时,热爱班级建设和社会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组织能力强,任劳任怨,工作成绩显著,且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为优秀。 3.热爱学习,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学业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无不及格现象。 (三)评选名额: 1.校、系(二级学院)学生干部评选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校、系(二级学院)学生干部数的30%,评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得超过系级优秀学生干部数的30%。 2.考虑基层工作重要性,班主任助理、寝室长作为系级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对象,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班主任助理、寝室长数的2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学生干部管理办法》(温职院团〔2002〕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校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改革方案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 3.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 共青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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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学〔2020〕30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需求,提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根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浙江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修订版)》(浙教宣〔2019〕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要求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咨询服务、预防干预,提高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培养学生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心理健康教育规律,注意区分学生的思想道德问题与心理问题,科学开展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解决学生思想、心理和行为问题。 (二)坚持普及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要关注个体差异,分层分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坚持主导性与主体性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强化家校育人合力,又要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培养自主自助维护心理健康的意识和能力。 (四)坚持发展性与预防性相结合。既要加强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又要重视心理问题的及时疏导,加强心理危机预防干预。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发展服务: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服务: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服务:根据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对可以在校观察治疗的学生,协助开展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咨询辅导,帮助缓解症状。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或专题讲座、报告会; (二)个别心理咨询和团体辅导; (三)心理行为训练; (四)电话咨询、书信咨询和网络咨询; (五)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七)专家现场咨询; (八)学术和科研活动; (九)利用学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校刊、校报、橱窗、板报等进行宣传; (十)指导大学生心理发展委员会开展活动。 第七条 心理咨询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面向本校学生的心理咨询、心理测量活动实行免费服务,面向其他人员的咨询服务另行规定。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工部(学生处)、团委、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基建处、各系部(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心理健康的教学、科研、辅导、咨询和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条 学工部(学生处)是学校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部门,下设心理健康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日常工作任务的执行。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具体执行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日常工作任务。 (二)提出建立、完善、修订心理健康教育机制制度建议,逐步建设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软硬件设施,不断优化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干预、咨询手段,规范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开展面向广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专题讲座、团体辅导、座谈交流、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四)开展心理咨询活动。针对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学生,通过个别咨询,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 (五)开展心理健康筛查。通过普查和测量,全面了解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改进学校思政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六)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开展“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月和“世界精神卫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发挥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促进心理健康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微信、网络平台、宣传栏等渠道,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传播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心理健康常识。提升大学生心理健康素养,消除对心理疾病的羞耻感,引导心理异常学生积极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和治疗。 (七)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教育科学研究,为学校提供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教育对策和应对建议。 (八)参与心理健康教育的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辅导员的培训和督导,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者和心理委员的培训,提升队伍的职业能力和素养。 (九)参与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负责起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危机干预工作预案,对工作流程、相关部门参与协作职责、心理危机学工部(学生处)置和转介提出建议,参与心理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校园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十)参与并加强与国家、省、市相关组织、兄弟院校、实践基地、医疗单位的技术合作和交流。 第十一条 各系(二级学院)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各系(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学副主任(副院长)、学工办主任、系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章 教育与预警防控体系 第十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等思政工作者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的重要力量,专职咨询师和兼职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的核心力量。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预警防控实行四级工作网络模式。 (一)网络第一级,心理健康中心。中心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负责:1.牵头起草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等,提交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具体负责实施。2.做好校大学生日常心理健康宣传、咨询、测试、学生心理档案建设,以及参与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健康科研和校际交流等工作。3.心理健康中心每月召集一次各系(二级学院)专职心理健康辅导员讨论交流会,研究讨论学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开展经验交流、案例分析等,并向学工部(学生处)报告一次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动态。 (二)网络第二级,二级心理辅导站(以下简称“辅导站”)。辅导站以各系(二级学院)专职心理健康辅导员为主,主要负责:1.主动关心关注本系(二级学院)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特别是针对“五类”学生,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融入和适应集体生活。2.对发现或班主任、任课老师报告的心理异常学生开展谈心谈话或心理咨询、心理疏导。与学生开展的每次心理咨询和疏导谈话,都必须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咨询(疏导)记录表》(附件1),在学生管理部门存档。3.每月汇总一次本系(二级学院)在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动态,填报《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系(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总表》(附件2),并向心理健康中心反馈。4.对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心理问题学生,及时报告心理健康中心,并加强对问题学生的关注。5.根据职责配合本系(二级学院)、学工部(学生处)开展危机干预工作。6.指导本系(二级学院)班级心理委员开展日常工作。7.接受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网络第三级,班级。由各班班主任组成,班级心理委员协助,主要负责:1.班级日常性的心理健康宣传、信息资料收集与反馈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发现心理异常学生及时向本系(二级学院)心理健康专职辅导员报告,并加强对心理预警在校学生的跟踪关注。每两周向本系(二级学院)心理健康专职辅导员报告一次《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总表》(附件3)。2.班主任与学生开展的每次心理谈话,都必须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心理谈话记录表》(附件4),每学期末报本系(二级学院)辅导站存档。3.积极组建、大力扶持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组织,每班设心理委员1-2名,协助班主任及时掌握和报告学生异常行为与心理状况等信息;负责在班集体中进行心理健康理念和心理卫生知识宣传,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工作(开展班级朋辈心理辅导),充分发挥朋辈教育和学生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4.接受心理学等内容的专业知识培训。 (四)网络第四级,公寓。由寝室长、楼层长、公寓辅导员等公寓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主要负责:1.认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掌握基本的异常心理鉴别技能,自觉营造良好的寝室人际关系。2.寝室长若发现心理异常学生后,积极关注和协助干预,开展适当的朋辈心理辅导,并及时向班主任报告;发现心理问题特别严重或有危机的学生,可直接联系本系(二级学院)辅导员、公寓辅导员或学校心理健康中心进行干预,并及时向班主任报告。3.楼层长、公寓辅导员或其他公寓管理人员若发现心理异常学生后,积极关注和协助干预,可直接联系向对应系(二级学院)辅导员、公寓辅导员或学校心理健康中心进行干预。 “四级心理健康教育与预警防控网络”模式不仅具有日常心理健康教育的职能,而且还具有逐层应急防范的功能,最大限度地整合现有的心理健康教育资源,满足当前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需求,实现对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十四条 制定《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附件5),健全危机事件快速反应与及时报告机制,做好危机学生的跟踪服务与动态观察。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校、系(二级学院)、班级的学生重点工作和人才培养体系,学工部(学生处)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分管校领导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力度。 第十六条 学工部(学生处)面向全校适量聘用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受聘的工作者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十七条 按师生比不低于1:4000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不包括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任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可以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在业余工作时间接受心理健康中心指派,开展心理指导和咨询活动计算相应工作量,并按照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得到相应的报酬。 第十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兼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愿意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对学生有爱心,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具有从事心理咨询或医疗心理保健工作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备心理咨询相关资格。 第十九条 建立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制度,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可享有培训学习、研讨、交流、使用资料信息的权利,并保证所需学时量。 第二十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经费中安排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的日常工作和师资培养。 第二十一条 配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需的独立工作场地、心理健康教育辅助设备,保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场地不少于100平米/4000名学生。 第六章 咨询师资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心理咨询工作报酬的发放,指在由心理健康中心指派,并在咨询室内完成的心理咨询,主要依据在心理健康中心备案的心理咨询记录表。 第二十三条 兼职咨询师开展个别心理咨询的工作报酬发放标准 工作类型 分类/等级 标准 心理咨询 讲师及以上 50元/次 讲师以下 35元/次 第二十四条 团体心理辅导工作报酬的发放,指在由心理健康中心指派,并在团体辅导室内完成的团体心理辅导,依据在心理健康中心备案的团体辅导记录、方案、课件等。 第二十五条 兼职咨询师开展团体心理辅导的工作报酬发放标准参照课时费发放标准,团体辅导报酬标准=课时量×课时标准。若两位咨询师一起做团体辅导,每人发放的报酬为单人的2/3。 工作类型 分类/等级 标准 团体辅导 教授 100元/课时 副教授 80元/课时 讲师 65元/课时 助教 50元/课时 第二十六条 问题学生团体辅导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发展性团体辅导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二十七条 兼职咨询师开展心理讲座的工作报酬发放标准,按职务职称课时标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 校外专家入校开展心理辅导、评估的工作报酬发放标准,按《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支出管理规定》(温职院计〔2017〕4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定》(温职院学〔2018〕67号)、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咨询师资费管理办法》(温职院计〔2018〕2号)、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温职院学〔2018〕6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咨询(疏导)记录表 2.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系(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总表 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总表 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心理谈话记录表 5.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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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团〔2020〕9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团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团员管理工作,规范团员发展,团费收缴、使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员是团的肌体细胞和团的活动主体,加强团员管理是保持团员队伍先进性的重要途径,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应高度重视团员管理工作,规范团员发展,团费收缴、使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等各项工作内容,不断提高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发展团员 第三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团自愿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着力把各方面先进的青年吸收进团组织,保持团员队伍朝气蓬勃的青年特点,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学校青年的坚强核心。 第五条 团组织应当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面向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众多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团组织应当主动了解青年,及时发现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好的青年,鼓励他们申请入团。 第七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学校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八条 入团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团支部提出入团申请,团支部收到入团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九条 在入团申请人中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应采取团员推荐的方式,由团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团总支审批,并上报校团委。 第十条 团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团员作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各团总支、团支部应当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形成集中教育和日常培养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入团积极分子须进行三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团总支应及时安排入团积极分子填写《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一般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二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要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团课学习由校团委、团总支统一安排。团课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党的理论教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党史、国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章教育和团的优良传统教育,教唱团歌,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第十三条 各团总支、团支部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 第十四条 团支部应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在经过规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培养联系人、团员和群众的意见,从思想觉悟、政治素质、学习情况、社会实践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并为已具备团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办理入团手续。 第十五条 接收新团员应当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发展青年入团,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其是否在学习、工作、生活和社会实践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总支指定。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八条 团支部委员会应在入团积极分子中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报团总支预审。团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及《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进行预审,并上报校团委,校团委审批后下发《入团志愿书》。发展对象要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青年入团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青年入团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四)与会团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一并报所在团总支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授权团总支审批接收新团员。 第二十三条 团总支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团总支审批两名以上青年入团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团总支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被批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 第二十五条 团总支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团委。 第二十六条 新团员应当参加入团仪式。入团仪式可以由校团委、团总支或团支部组织。在入团仪式上,由上级团组织的代表或本级团组织的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团员证需由校团委加盖钢印。入团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团组织应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行团章、履行团员义务的自觉性。 第二十八条 团总支应将新团员的《入团申请书》、《入团志愿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由负责档案管理的辅导员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团总支应依据校团委年度发展团员计划,结合团员占青年比例和入团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制定发展团员计划。 第三十条 各级团组织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团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团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团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团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三章 团费收缴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团员按收入档次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自愿多交不限。 第三十四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团总支审核,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三十五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三十六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三十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团组织应该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三十九条 师生团员将团费上交所在团支部,各团总支于每年6月、12月将收缴的团费上交到学校计财处。 第四十条 团费由校团委、各团总支分级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校团委、各团总支指定专人负责团费收支管理,团费存入学校的基本账户中实行项目核算,各团总支收缴团费中的60% 返还各团总支。 第四十二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团委和各团总支应当在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团费的支出应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团员、团干部;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三)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四)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五)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六)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七)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各团总支每年三月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以书面形式上报校团委。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优秀团员的评比与表彰 第四十六条 优秀团员的评比与表彰按照《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团组织建设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五章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第四十七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的重要途径。 第四十八条 “推优”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学校各级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学校各级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四十九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五十条 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原则上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推荐;未经团组织推荐的,党组织不予讨论。 第五十一条 推荐对象应为18周岁至28周岁的团员青年且具有1年以上团龄,同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各类奖学金获得者; (四)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先进青年; (五)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青年。 第五十二条 具体条件如下: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积极参加团校、党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青年学习会等的学习和活动,并获得业余党校结业证书。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积极完成志愿服务学分。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学习勤奋刻苦,学业成绩在班级前50%,无不及格,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博雅行动学分,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团员推优工作步骤: 第一步:各团总支应依据学校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 第二步:学生团员向团支部提出申请,团支部根据条件进行审核,提交支部团员大会民主评议,根据名额确定推荐对象候选人,填写推荐表,经班主任审核,上报各团总支。 第三步:各团总支对各团支部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并将“推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相应党组织推荐,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步: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经党总支批准,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并下发《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对于在毕业或离开本校前三个月未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将“推优”材料转递给其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五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的有效期为两年,两年之内没有发展的,应重新进行推荐。 第五十六条 从外单位转入学校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两年之内有效;超过两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参加“推优”。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团员主要由所在部门党组织培养、发展入党,但要听取团组织的意见,也要共同讨论。 第五十八条 每年进行两次集中性“推优”工作,时间为每年三月和十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对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团组织的意见。 第六十条 对于松散瘫痪的基层团组织,本级党组织应选拔高素质的团干部,在进行组织整顿使工作正常开展起来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第六十一条 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党总支(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六十二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和党建工作,组织入党积极分子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温职院团〔2002〕4号)《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团员工作制度》(温职院团〔2002〕5号)《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温职院党〔2002〕4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共青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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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团〔2020〕8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团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团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明确班级团支部主题团日标准,规范“优秀共青团员”“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学生组织”“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表彰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高校团支部主题团日活动八条标准》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我学校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共产主义的学校,学校共青团工作应紧密围绕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本要求,规范基层团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 基层团组织工作职责 第三条 基层团组织是高校共青团团结、教育和联系广大团员青年的桥梁纽带,肩负着引导和服务青年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使命。校基层团组织设系(二级学院)团总支、班级团支部。 第四条 各系(二级学院)团总支是共青团的基层组织,在校团委和各系(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校团委和各系(二级学院)党总支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各系(二级学院)团组织的工作规划、实施和总结,定期召开团支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研究、部署和检查团的工作,并经常向党组织和上级团委汇报、反映情况。 (二)了解掌握青年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从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出发,经常性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组织广大青年学生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博雅行动等校园文化活动。 (三)深入学生,按照培养目标,在政治上、专业学习上、生活上,对他们严格要求,关心他们的全面成长;同时反映他们的合理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为他们排忧解难,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支持本系(二级学院)学生委员会、社团及其他学生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学生组织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抓好学生干部的培训、培养工作。 (五)做好自身建设,认真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督促和帮助各委员做好分管工作和团支部工作。 (六)切实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做好团员的发展、注册、团费收缴、奖励和处分等工作;做好团员关系的转接和团情统计工作;做好“智慧团建”建设工作;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组织好“青马工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青年学习会(学习分会)、团校培训工作。 (七)抓好团的宣传工作和青年研究工作。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宣传团学工作,特别是利用新媒体推动各项工作,提高工作信息化水平。开展青年学生工作调研,推进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 班级团支部是团的基层组织,在各系(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团总支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团员青年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团员青年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定期开展主题团日、青年大学习等主题教育活动。 (二)认真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帮助班委会抓好班级的各项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团员的思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注重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思想引导。 (三)认真做好团支部的日常工作,定期做好支委的换届,按照要求做好团员的发展、注册、团费收缴、奖励和处分等工作;做好团员关系的转接和团情统计工作;做好“智慧团建”建设工作;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组织开展服务同学成长成才的活动。 (五)争创“红旗团支部”,并与班委会密切配合,建设良好的学风、班风。 第三章 三会两制一课 第六条 “三会两制一课”是指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是团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 第七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是共青团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团要管团、从严治团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学校团员思想政治教育和自我教育,强化团员意识,提升基层团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制度保障。 第八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要突出思想政治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团员主体地位,保障团员民主权利,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增强制度的刚性和严肃性,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九条 支部大会是指由团的支部委员会召集的支部全体团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大会又称支部团员大会,是团支部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团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一)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传达上级党组织、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会的代表,增补和罢免支部委员;讨论接收新团员;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研究决定对团员的奖励,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讨论通过对团员的处分;决定除名要求退团和自行脱团的团员;开好团支部组织生活会;研究决定本支部其他重要事项。 (二)没有选举任务的支部大会程序一般为:确定支部大会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团员;会议主持人报告本支部团员出勤情况;宣布会议议题,围绕议题进行民主讨论;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逐个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归档保存。有选举任务的支部大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三)支部大会应由支部书记主持,如支部书记空缺或因故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一般情况,参加会议团员应超过支部团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团支部委员会可事先研究提交大会讨论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方案等,以便团员在大会上讨论研究。 (四)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本支部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超过应到会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当发扬民主,在团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支部大会选举和讨论接收新团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他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团员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支部大会可邀请入团积极分子、团支部所在班级学生及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支部大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支部大会结束后,团支部应当及时向所在系(二级学院)团总支书面报告会议情况,内容包括大会时间、地点、团员出席情况、主要议程、讨论情况、选举结果、重要事项决议等。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是支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支部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向所在系(二级学院)团总支和支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一)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执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贯彻落实支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团支部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报告;研究确定提交支部大会审议的议题;研究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发展对象;研究讨论支部团员教育评议意见,决定对团员的奖励,研究提出团员处分意见;讨论检查支部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支部相关制度;研究解决支部、团员的问题和困难;开好团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研究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如支部书记空缺或因故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召集。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时,到会委员超过支部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召开。 (三)支部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参加表决的委员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当发扬民主,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口头、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 (四)根据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团小组长或班委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会议议题、每位委员发言摘要、通过的决议等。 第十一条 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团的一级组织,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本小组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团小组会由团小组长负责召集,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一)团小组的划分由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本支部团员的数量、分布和工作需要等,按照易于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团员人数较少的团支部可不划分团小组,相应增加召开支部大会的次数。 (二)团小组长不需经选举产生,可由支部委员会指定或由本小组团员推选,任期一般应与支部委员会任期相同,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三)团小组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团员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团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酝酿支部大会有关选举候选人;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对支部接收新团员、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奖励和处分团员提出意见;听取和反映团员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开好团小组组织生活会;研究其他需要团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四)团小组长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会议情况应及时向团支部汇报。 第十二条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是团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团员队伍思想建设、严格团的纪律、规范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团员教育评议采用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和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团员的表现和作用发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评优和处理等方式,达到激励团员、整顿队伍、纯洁组织的目的。 (一)教育评议的对象为学校全体团员。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可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自愿参加者不限。 (二)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应当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三)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一般应召开支部大会,团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先由各团小组会议开展评议并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到会团员超过应到会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评议。 (四)团员教育评议的主要内容和流程为:团支部组织团员开展学习教育,每名团员围绕在评议年度内的个人表现和发挥团员作用情况等撰写自我评价材料;召开支部大会或团小组会议,每名团员根据学习教育情况和所准备材料进行自我评价;其他团员对其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以支部为单位对所有团员进行测评投票;支部委员会综合个人自评、团员互评和测评投票结果,结合团员日常表现,研究提出每名团员的建议评议等次,报团总支批准;做好评议结果的运用。 (五)团员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团员数量应控制在参加评议团员人数的30%以内。 (六)优秀团员的主要条件为: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自觉遵守团章,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有强烈的团员意识和荣誉感;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学业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积极完成博雅行动学分;善于创新创造,具有艰苦奋斗精神,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在团员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七)合格团员的主要条件为: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能够执行团的决议,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能够较好的完成学业,无不及格;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热心帮助青年进步,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八)基本合格团员的主要表现为:在评议年度内受过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但尚没有不合格团员的各种表现的。 (九)不合格团员的主要表现为:理想信念动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团的组织意识淡漠,不能履行团员义务、不执行团的决议,长期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道德水平低下,行为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在评议年度内受过留团察看处分或行政处分且无明显改进。 (十)对评议等次为优秀的团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团组织应结合实际予以奖励。每年评选表彰的优秀团员,一般应从上一年度评议为优秀的团员中产生。对于表现突出并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团支部应按照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团总支推荐。 (十一)对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团员,应由支部书记进行谈话,予以教育帮助。 (十二)对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团支部要对其进行教育帮助,限期改正。三至六个月后,对能够接受团支部批评教育,反省自身错误,有明显改进的团员,再次进行团员评议;对不接受教育帮助或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的团员,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所在团总支批准,并及时上报校团委审批。 (十三)处置不合格团员要严肃慎重、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不合格团员的处置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所在团总支应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并及时上报校团委。 第十三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是团组织掌握和了解团员履行义务、参加活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团员管理的关键环节。 (一)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一般在秋季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团员注册工作。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结合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进行,根据团员评议结果,给予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三)对团员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上的团员,由团总支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评议等次,并加盖注册印章。 (四)对团员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团总支应当对其暂缓注册三至六个月。暂缓注册期后,对再次评议等次为合格的团员,及时给予注册;评议等次依然为不合格的团员,依照团员教育评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予注册。 (五)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一般可予以注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期间,其团员证由各团总支收回,留团察看期满后,恢复了团员权利的,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不再为其注册,其团员证由团总支收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校团委备案。 (六)团总支要认真做好流动团员团籍管理工作。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在原团组织参加团员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团员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组织,并参加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 (七)团员年满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当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28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办理超龄离团手续,须在团员证上“离团手续”栏内注明该同志的离团时间,并加盖团组织公章,转由其本人保存,作为永久性纪念。 (八)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并及时将注册情况向团总支作出书面报告,并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团课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系统教育,提高团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教育引导团员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重要载体,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一) 坚持团课制度,要突出党性立场,突出党性教育,体现团的特点,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帮助团员解决思想问题,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要注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团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二)团课的主要内容为: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国梦”教育;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党的光荣历史和传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基本知识、重要会议精神和重点工作部署;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开展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开展好民主和法制教育。 (三)团课教育分为团前教育和团员教育两个阶段。团前教育以增强入团积极分子和学生对党、团组织的理解和认同,培养团员意识为主;团员教育以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团员先进性,促进团员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主。 (四)校团委负责组织开展团前教育,入团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参加集中团课学习应不少于8学时,团总支负责团员教育,以主题班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青年学习分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为载体开展团员主题教育。 (五)参加团课学习的人员范围由开设团课的团组织确定,除本组织的团员和入团积极分子外,可扩大至其团总支中积极向团组织靠拢的28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 (六)团课讲授者可由团干部担任,也可邀请党政领导、专家学者担任,还可适当安排先进人物开展座谈交流。团总支书记每年至少要为团员学生讲授一次团课。授课者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和人格魅力去影响和教育团员学生。 (七)团课可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可结合集体学习、专题研讨、团员论坛、集中收看重要会议活动直播和视频资料等方式开展,也可结合主题团日活动组织团员在实践中学习。 (八)团课结束后应以团支部或团小组为单位组织团员进行讨论交流,巩固和深化团课学习效果,并及时向开设团课的团组织汇报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是严肃团内政治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团总支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和责任落实。每年要对团支部落实“三会两制一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团总支书记是推动“三会两制一课”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团支部要将“三会两制一课”作为基本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全体团员要牢记团员身份、增强团员意识,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没有选举及表决任务的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以及团员教育阶段的团课,可探索适当采用网络新媒体形式开展。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团员参与,突出工作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四章 团日活动标准 第十八条 班级团支部开展主题团日活动要突出政治功能,要把政治功能摆在首位,在活动的主题设计、内容安排、组织形式等方面要紧扣政治功能这一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功能,使主题团日活动有思想、有深度、有灵魂,成为团员教育的重要载体,切实提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十九条 班级团支部开展主题团日活动需设置鲜明主题,要依据团章规定,着眼于团支部、广大团员青年以及群众的需求,依照当代青年的思想和行为特点以及团支部实际情况,精心设计主题团日活动主题,推动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品牌项目融入主题团日活动中,做到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使团员青年便于参加、乐于参加。 第二十条 班级团支部开展主题团日活动需制定详细计划,根据学校各级团组织年度工作安排,并结合团支部实际情况,每学期初制定主题团日活动月度安排表,并在团支部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团总支审批。主题团日活动需制定详细方案,内容包括活动主题、组织形式、活动内容以及责任分工等。 第二十一条 班级团支部开展主题团日活动需固化活动时间,主题团日活动必须坚持每月开展一次,时间不少于半天。各团支部每月要固定1天作为主题团日活动日,具体时间由各团支部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十二条 班级团支部开展主题团日活动需规范场所设置。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团旗、有制度”标准,加强团支部主题团日活动阵地建设,积极为各团支部提供公共支部活动场所,活动场所需悬挂团旗、团徽,配备入团誓词、团歌等含共青团元素的物件以及团章、党团读物等相关学习资料,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以确保主题团日活动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班级团支部开展主题团日活动需严格规范程序。 (一)主题团日活动基本程序一般为:确定主题团日活动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团员;会议主持人报告本支部团员出席情况;宣布活动议题,围绕议题开展活动;做好活动记录,会议结束后归档保存。 (二)主题团日活动一般由团支部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团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团支部要健全请假、补学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三)开展活动现场应悬挂团旗,团员要佩戴团徽,营造庄重、严肃的现场氛围,强化仪式感,增强庄重感,提升自豪感。 (四)主题团日必须规范活动记录,各团支部要建立支部主题团日活动台账,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活动签到册、活动图片等资料整理归档,活动纪实要按照议程安排,记录详细、层次分明、内容贴切,做到有讨论、有共识、有主题。 第二十四条 班级团支部开展主题团日活动需覆盖全体团员。主题团日活动要保证覆盖团支部的全体团员,团员应主动按时参加所在团支部主题团日活动。学校各级团组织干部应积极参与下属各团支部主题团日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支部可根据活动主题,吸收青年群众参与。每次团支部组织开展主题团日活动,本支部团员平均参与率应不低于80%。 第二十五条 班级团支部开展主题团日活动需注重活动成效。主题团日活动应与加强组织建设、“三会两制一课”制度等融合,成为开展组织教育、培养团员意识的重要载体,成为团员青年在实践中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途径,成为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升各团支部基层团建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五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团委对表现突出的团员、团支部、学生组织、团总支,经申报评审,授予“优秀共青团员”“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学生组织”“五四红旗团总支”称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团委于每年五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学生组织”“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条件如下: (一)“优秀共青团员”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党、团相关会议精神; 2.遵守校规校纪、团纪,无处分记录; 3.积极参加团的活动,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4.在学习、工作中积极努力,成绩显著,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贡献; 5.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学业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 1.组织支部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党、团相关会议精神,组织经常性和集中性的志愿者公益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支部成员志愿服务学时无不达标者; 2.支部制度健全、落实,定期召开支部会议,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积极引导和服务学生,正常地开展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以及团内的团费收缴、团籍注册、评优、推优等各项工作,认真执行“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定期更新“智慧团建”系统; 3.团干部与班委协调配合,在班级思想建设、学风建设、文化建设等各个方面成绩突出,围绕素质教育和创业创新教育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 4.团支部团员整体素质表现好,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专业学习认真刻苦,积极参与各类学术科技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制度,年度没有违纪受处分的事例。 (三)“先进学生组织” 1.学生组织机构健全,部门设置合理,凝聚力强,富有创新进取精神。学生组织坚持自身建设,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生组织干部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2.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中心开展工作,工作制度健全、例会正常、档案完备、材料齐全; 3.积极配合校学生工作,积极、认真完成校团委布置的工作,对于有关制度决议能够予以贯彻实施。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积极组织同学参与,并取得良好成果; 4.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基本形成有特色的品牌活动,效果好,同学参与面广。 (四)“五四红旗团总支” 1.以“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活动阵地好”的标准,要求团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生活丰富,具备完善的规章制度,班级团支部建设规范,积极开辟共青团活动阵地; 2.能带领本单位共青团员、青年学生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团相关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紧紧围绕学院党政中心工作,根据本单位学生特点,主动发挥共青团组织引导青年、组织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作用; 3.规范开展团员教育、管理、监督,认真做好发展团员、“三会两制一课”、团费收缴等工作。积极开展基层团建创新探索。切实履行职责,带动所属团组织建设,所属团组织工作有活力。所属团组织定期更新“智慧团建”系统。 4.积极承办校团委活动,完成校团委交办的任务积极主动,认真开展各项主题活动,共青团工作有创新、有特色、有品牌,成效较明显。 第二十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由各团总支推荐,名额按照学生总人数的5%上报校团委审定。 第三十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由团支部自行提出申请,各团总支组织评审、择优推荐,名额按照团支部总数的10%上报校团委审定。 第三十一条 各团总支推荐一个学生组织参评“先进学生组织”,校级学生组织由相关组织自行提出申请,校团委成立评审小组,通过召开评审会,参评单位现场陈述开展审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由各团总支申报,校团委成立评审小组,通过召开评审会,参评单位现场陈述开展审定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团总支书记工作条例(试行)》(温职院团〔2002〕2号)《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团籍管理制度》(温职院团〔2002〕6号)《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年度“五四红旗”、优秀团员、先进团学组织等评选办法》(温职院团〔2003〕9号)《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团的组织工作制度》(温职院团〔2004〕3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共青团员”推荐表 2.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推荐表 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先进学生组织”申报表 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申报表 共青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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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学〔2020〕28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强健体魄,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管理和教育的依据,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政治思想品德 第三条 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 第四条 维护国家荣誉,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第五条 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第六条 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维护集体利益,珍惜集体荣誉。不提倡组织参与“同乡会”等小团体活动。 第七条 热爱劳动,勤劳肯干。参加劳动时,不怕脏,不怕累,积极参与,认真做好教室、学生公寓等场所的值日工作;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自觉养成吃苦耐劳的好习惯。对待工作,要埋头苦干,勇于奉献,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八条 珍惜劳动成果,生活俭朴。爱惜粮食,节约水电,不攀比,不摆阔气,不乱花钱,不向家长提出不合理的生活要求,合理使用学校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 第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谦恭礼让,尊敬师长,体贴父母,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十条 维护公共秩序。就餐、购物、购票等,主动排队,不得拥挤;参加集会、观看演出、比赛等,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事,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 第十一条 爱护公共财物。爱惜学校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及各种公共设施,不乱涂抹、乱刻划。借物按时归还,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团结同学,树立正气。同学间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正常交往,真诚相待;主动帮扶贫困同学;对同学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不在公共场合有意或无意贬低他人,不说闲话,不传闲话;正确处理同学间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惜时守信,言行一致,爱惜名誉。拾金不昧,不受利诱,不失人格。 第十四条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忠诚老实,谦虚谨慎,虚心接受他人的正确批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说话办事力求有理有据,不制造和传播有损他人利益和人格的流言。 第十五条 上网浏览,情趣健康。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下载、不制作、不发布、不传播、不销售淫秽、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不沉迷于游戏,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获取健康有益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充分展示新时期大学生的新形象,努力把自己培养成经得起社会考验的新型大学生。 第三章 学习生活纪律 第十七条 按时作息。按规定时间起床、晨读、晨练、就餐、上课、自习和参加课外活动,不在休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的各类活动。 第十八条 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课间文明休息,不追逐打闹;课余,进行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自觉保持教学和学习场所的安静。 第十九条 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生病有事提前请假;遵守课堂纪律,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上课将通讯工具调成静音状态,课堂上不使用手机等电子终端设备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妨碍教师授课和其他同学听课。 第二十条 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服从考试规定和安排,诚实应考,不舞弊。 第二十一条 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保持室内整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就寝,自觉维护生活秩序,不在学生公寓起哄、摔物、大喊怪叫或进行剧烈的体育运动。 第二十二条 遵守学生公寓内行为准则,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物品,不留宿,不外宿他人,不向楼道、阳台外和窗外扔瓶子、烟头、垃圾等杂物。模范执行学生公寓内卫生规范,学生公寓安全防火人人有责。 第二十三条 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不以任何理由顶撞、威胁、刁难学校管理人员,妨碍其正常开展工作,更不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尊重异性,异性交往要做到自尊、自重、自爱,交往得体。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异性间过于亲昵等不得体的行为。不得在校内公共场所从事麻将、牌类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生活态度健康积极向上。遇烦恼、无法理解、想不通的事情主动向老师、知心朋友或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倾诉、交流,获取帮助,做心理素质好、人格健全的人。 第四章 服饰礼仪举止 第二十六条 着装文明得体,朴素大方,不穿奇装异服。禁止身着背心、拖鞋等进入教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学习和工作场所。 第二十七条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仪容整洁,不留怪发;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泼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会场等公共场所吸烟、吃零食。 第二十八条 语言文明,说话不夹带粗俗字词,使用礼貌用语。 第二十九条 举止文明,不打架斗殴、不赌博酗酒、不贩毒吸毒,不偷盗行窃。 第三十条 学生进入办公室、教师活动场所,先敲门或喊“报告”;室内无人或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三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校园管理制度,不骑车带人,不乱停乱放电瓶车、自行车。 第三十二条 遵从交往礼仪。在宿舍,有老师进入或宾客来访时,以礼相待,起立相迎,热情招呼,问候让座;路遇老师,主动问好、致意;乘车时,应礼让老师先行上车;参加集会等集体活动时,如有来宾到场,起立并鼓掌致意,散场时,让来宾先行退席。 第三十三条 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维护国家荣誉和学校形象;与国际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老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试行)》(温职院学〔2009〕1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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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学〔2020〕4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习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促进学院学风建设,挖掘“学风端正严谨、学习成绩优异、职业技能突出”的榜样人物,树立勤于学习、善于学习、乐于学习的先进典型,激励更多的学生努力学习、大胆实践、锐意进取,营造勤奋好学、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学院决定开展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习风尚奖”评选,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主题 让努力学习成为一种风尚 二、评选时间 奇数年评选 三、评选机构 (一)评选活动终审小组 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各系(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副书记)、学工部、学生处、团委负责人组成。 (二)评选活动委员会 评选组委会成员由院系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共计40名。 四、评选流程 (一)推荐预备人选 1.通过系部(二级学院)推荐、教师推荐、学生自荐等方式面向全院征集“学习风尚奖”参评人员; 2.学院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初选,推荐90名学生作为每届“学习风尚奖”预备人选。 (二)候选人选评定 1.组织预备人选现场综合展示,并由大众评审进行现场投票,确定60名“学习风尚奖”提名奖候选人; 2.组织评选活动组委会代表选出40名“学习风尚奖”候选人(其中将选出20名为“学习风尚奖”提名奖,20名为“学习风尚奖”获奖者)。 (三)“学习风尚奖”获奖者评定 1.通过“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微信投票平台,对各 “学习风尚奖”候选人进行网络投票;发送选票,组织评选活动终审小组及评选活动组委会对“学习风尚奖”候选人进行投票; 2.“学习风尚奖”最终评选结果由三部分组成,网络投票占20%,现场投票占40%,教师代表及评选活动终审小组成员投票占40%。排名前20名为第五届“学习风尚奖”获奖者,后20名为第五届“学习风尚奖”提名奖。 五、评选标准 (一)评选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思想道德、学风建设、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技能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评选具体要求 1.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态度良好,无迟到、早退、旷课情况,严格遵守考风考纪,无作弊行为。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专业知识,成绩在班级前40%。 3.有较高的公信度,在学生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带动并帮助他人学习,对营造良好学风有积极作用。 4.上进心强,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合作意识和良好学习品质,在学习过程中成绩取得明显进步和提高。 5.注重职业技能的锻炼,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大赛和创新创业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综合素质突出。 六、奖励措施 1.“学习风尚奖”获奖者20名,每人可获得院级荣誉证书和2000元“学习风尚奖”奖学金。 2.“学习风尚奖”提名奖20名,每人可获得院级荣誉证书和1000元“学习风尚奖提名奖”奖学金。 3.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等比赛中获奖的团队或个人,在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授予“学习风尚奖”,获得院级荣誉证书和2000元“学习风尚奖”奖学金,不占学院评选名额。 七、附则 1.本评比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2.本评比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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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学〔2020〕5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榜样温职·校园之星”评选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做有理想、有追求的大学生,做有担当、有作为的大学生,做有品质、有修养的大学生”的重要要求,挖掘各类学生榜样人物,展示榜样人物风采,引领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学院决定开展“榜样温职·校园之星”评选,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主题 青春榜样引领风尚 励志成才谱写华章 二、评选时间 偶数年评选 三、评选机构 (一)评选活动终审小组 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各系(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副书记)、学工部、学生处、团委负责人组成。 (二)评选活动组委会 评选组委会成员由院系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共计40名。 四、评选流程 (一)推荐“校园之星”预备人选 1.通过系部(二级学院)推荐、教师推荐、学生自荐等方式面向全院分类别征集“校园之星”; 2.评选活动组委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校园之星”预备人选。 (二)推荐“校园之星”提名奖候选人 1.根据“校园之星”类别,每周组织2-3类“校园之星”预备人选进行现场综合展示,并由大众评审进行现场投票,确定50名“校园之星”提名奖候选人。 2.由评选活动组委会代表选出30名“校园之星”候选人(其中将选出20名为“校园之星”提名奖,10名为“校园之星”获奖者)。 (三)“校园之星”获奖者评定 1.制作“校园之星”候选人展示材料,通过“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微信投票平台,对各类别“校园之星”候选人进行网络投票;并发送选票,组织评选活动终审小组及评选活动组委会对“校园之星”候选人进行投票。 2.“校园之星”最终评选由三部分组成,网络投票占20%,现场投票占40%,评选活动组委会及教师代表投票占40%。排名前10名为“校园之星”获奖者,后20名为“校园之星”提名奖。 (四)“榜样温职·校园之星”表彰 1.“校园之星”评选结果上报至评选活动组委会审核; 2.组织“校园之星”表彰工作。 五、评选基本条件及类别 (一)评选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评选类别 1.善学之星:思想上积极上进,学习刻苦认真,善于思考,品学兼优,学习成绩在班级前20%,无旷课,无违纪,无挂科等不良表现,且为学院班级学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同学。 2.创新之星: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为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研究工作做出贡献者;或在具有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或有创造发明或重要技术革新,获得与本学科有关的某项专利者。 3.匠艺之星:注重职业技能锻炼,对于本专业的技术学习有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理念,并且实际操作技能在本系本专业处于领先地位,职业技能突出,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综合素质突出者。 4.文体之星:在体育、文艺、书画、朗诵演讲等方面有特长,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级各类文艺活动、才艺竞赛、体育竞技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为繁荣学院校园体育、文化做出突出贡献者。 5.创业之星:独立创业,或在创业团队中居核心地位。具有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励志奋进的创业精神,且荣获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荣誉。 6.公益之星:致力于公益爱心事业,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志愿服务活动,具备社会责任感,能以自身能力最大限度的帮助他人,回报社会者。 7.社团之星:坚持定期组织或参与社团活动,紧扣学院特色与理念,规划与发展学生社团;为促进和谐校风学风建设、活跃校园文化、服务同学健康成长、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在校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者。 8.寝室之星:注重寝室文化建设,积极开展争创“文明寝室”、“星级寝室”等活动;寝室同学关系融洽,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室内环境整洁、清新、雅致;所在寝室卫生无不合格现象,按时考勤、无晚归、不归记录;所在寝室无抽烟、喝酒、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寝室建设在全院位列前茅,获得过个人或集体荣誉者。(个人、寝室团队均可申报) 9.服务之星: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工作积极主动,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任学生干部期间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活动协调能力,得到大多同学的拥护和好评,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者。 10.自强之星:“在困境中奔跑,在自强中成才”——家庭困难,但为了心中梦想勇于克服各种困难。刻苦学习,不怕挫折,知难而进。自我勉励,奋发图强。 六、奖励措施 1.“校园之星”10名,每人可获得院级荣誉证书和2000元“榜样温职•校园之星”奖学金。 2.“校园之星”提名奖20名,每人可获得院级荣誉证书和1000元“榜样温职•校园之星提名奖”奖学金。 3.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等比赛中获奖的团队或个人,在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获奖类别直接授予“创新之星”“匠艺之星”“创业之星”等称号,获得院级荣誉证书和2000元“榜样温职•校园之星”奖学金,不占学院评选名额。 七、附则 1.本评比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2.本评比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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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党〔2020〕35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稳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安全管理,积极营造安全稳定、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保卫处为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各部门应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重在宣传教育,预防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性事故,全力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实训、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接受安全教育,树立自护、自救观念,提高自护、自救意识。 第五条 本规定在全校范围内适用,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第六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七条 门岗治安管理 (一)人员出入校门管理 1.本校师生员工凭人脸识别录入信息或工作证、学生证等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进出校门; 2.合作单位员工、培训学员及其他临时人员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核有效信息和有效证件,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责任,报保卫处备案后落实临时人员入校许可; 3.来访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接受门卫询问并进行会客登记,经被访人核实后才可以入校;未带有效证件或联系不到被访人,值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学校及各部门邀请的嘉宾由业务归口部门到门岗迎接并做好登记。 4.特殊时期必须遵守相关管控措施。 (二)交通工具出入校门管理 本校教职员工的机动车必须凭校园车辆识别系统限速限道进出校园;校车按指定校门进出;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必须慢速通过人脸识别系统。 外来机动车、非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三)物品出校门管理 装运或携带建筑、维修材料、器材设备等物品出校门时,凭OA系统申请的运送货物出门审批单查验放行;私人物品凭本人证件登记。 (四)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入校。 (五)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第八条 公共秩序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 (二)禁止在学校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等各种不文明行为。 (三)禁止私自设置、安装、使用广播、电视等电讯设备。 (四)禁止在校园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食毒品以及传播、复制、贩卖违禁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 (五)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传销、宗教以及封建迷信等活动;严禁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活动。 (六)禁止在校园内胁迫、诱骗他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校园欺凌行为。 (七)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高空掷物及饲养动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八)严禁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九)严禁伪造、倒卖学校文件、证件、证书、印章及 他人个人信息。 (十)严禁擅自在校园操控无人机或各类飞行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十一)严禁私自携带管制刀具、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校园。 (十二)严禁偷窃、骗取、挪用、哄抢、侵占公私财物;严禁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赃物及来历不明的物品。 (十三)严禁移动或覆盖防围和警示标志等公共设施。 第九条 校园大型活动管理 (一)校园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举办的、参加人数预计超过200人以上的体育竞赛、文化娱乐、公益展览、人才招聘、学术报告等活动。校园大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举办有损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二)大型活动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大于300人的活动必须经OA系统报保卫处备案。 (四)校园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严重超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发骚乱、踩踏、伤亡等紧急情况时,保卫处有权终止活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一)保卫处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4.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动用明火作业; 6.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7.消防控制室下设微型消防站,配备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实行消防值班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8.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9.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二)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4.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规定申请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6.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确保消防设施及时配备到位; 7.学生处还应当建立学生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后勤基建处还应当加强临时用电、动火作业的现场消防安全监督,做好高压配电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常规管理 (一)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二)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保卫处和主办部门协同落实消防管控措施。 (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四)学生宿舍、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学校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六)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或持证上岗。 (七)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八)加强校内员工宿舍消防管理,住宿人员所属责任部门应与申请入住人员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九)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应急部门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应急部门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十)学校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一)保卫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当及时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重点部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做好台账记录并存档。 (三)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落实改正: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理 (一)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处理,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所在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二)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所在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三)火灾隐患整改后,所在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学校经常性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三)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学校及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十五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根据学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重点部位要制定专项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原则与使用范围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乘人员、行人等,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及职责 (一)保卫处是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起草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统筹做好贯彻落实; 2.组织开展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 3.监督指导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4.处理校园交通违章行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5.核准机动车、非机动车校园出入权限; 6.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方面对外协调联系; 7.开展对进入校园车辆和人员的交通服务活动; 8.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整改校园交通安全隐患;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二)各二级责任部门应经常性开展本部门师生员工、聘任人员及有关外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好交通安全管理。 (三)宣传、学生工作等部门要经常性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四)进入校园人员有自觉学习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十八条 机动车通行管理 (一)机动车进出校门经道闸门禁管理系统验证后出入,一车一杆。 (二)机动车驶入校园,须服从管理、减速慢行,校园道路机动车限速2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 (三)出租车等无关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经许可,方能进入校园;获准进入校园的工程施工及货运车辆,应从指定校门进出,按照要求的速度、路线安全行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 校园道路禁止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飙车、试刹车、逆向通行、随意变道、超车等违法或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一)非机动车在校园内通行,应自觉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非机动车骑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二)非机动车严禁以下行为: 1.追车、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 追逐、急转猛拐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2.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3.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服从学校车辆停放管理,在划定的停车位及停车场有序停放,或者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二)禁止在消防通道停泊车辆,禁止在校园主干道、人行道、楼寓出入口以及有明确禁停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泊车辆。 (三)建筑物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本建筑物门前及周边范围车辆停放管理,保卫处定期指导、督查车辆停放管理情况。 (四)学校大型活动和重要工作,由保卫处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停车地点,指挥停放管理、实施交通管制。 (五)各部门主办的相关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由主办部门负责。需要保卫处协助的,应提前报告保卫处。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处置 (一)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事故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拨打110报警,同时向保卫处值班电话86680110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二)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置。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急救车未到达之前通知校医院派医务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3.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一)保卫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累计管理,重点对不按规定停车、超速行驶、文明礼让、逆向变道、门岗闯闸、违法驾驶、发生事故等行为进行管理统计。 (二)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未报保卫处批准、或未在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或未指派安全员现场进行交通疏导,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三)实行交通违规校内定期通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一学期校内交通违规达到2次及以上的校内人员、车辆及其所在部门予以公开通报;交通违规达到2次及以上的社会车辆,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校园。 (四) 保卫处按照自然年对各部门交通违规行为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结果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提请学校纪委给于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个人及部门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第五章 其他校园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安全管理 (一)校园网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二)明确校园网络管理职责,党委宣传部负责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网络日常运行、建设和维护,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平稳运行。学工部应加强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及公寓学生上网管理。各部门对各自主办的网站、业务系统中的内容负责。 (三)网络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寓安全管理 (一)学生公寓必须建立门卫昼夜值班制度,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发现危及公寓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处理或向学生处、保卫处报告。 (二)学生处要根据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宣传教育、加强管理,防止公寓各类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公寓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学活动安全管理 (一)教学活动包括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训、实验、实践等活动。教师、实验实训人员、学生要严格遵守教学部门制订的教学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学校教学部门必须对各类教学活动制订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逐级落实实验、实训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三)教学活动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卫生安全管理 (一)公共卫生安全包括饮食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等。 (二)学校后勤处必须对各类卫生安全管理制订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并加强管理与监测。 (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安全管理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轻微的,由保卫处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由保卫处提出书面意见,移交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可以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安全工作,并将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全年工作计划,做到分工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应经常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尤其是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时安全教育面要达到100%。 第三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注意掌握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特别是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期间的状况,发现可能出现危及国家、社会或学校安全的苗头,须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自觉配合学校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各楼寓的管理人员,做好以防火、防爆、防盗、防灾害性事故为重点的“四防”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予以及时妥善处理和整改,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安全重点部位必须实行使用或值班记录制度,使用人或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凡钥匙失管、外借等引起的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事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按照规定建立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档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必要的红外、可视、消防监控报警装置,情况变化时及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和保卫处,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将通过安全目标管理的形式,把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由学校与各部门签订“平安校园”建设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各部门与所属部门进行签订,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学校年终根据《温州职业技术学校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考评与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若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校园出入管理暂行规定》(温职院〔2003〕13号)、原《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温职院〔2012〕52号)、原《各类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温职院〔2012〕53号)、原《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温职院〔2013〕16号)、原《安全管理规定》(温职院〔2014〕27号)同时废止。 中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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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学〔2019〕126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营造一个安全、卫生、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寓住宿管理 第一条 在校学生应按指定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借宿、留宿、调整学生寝室及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他人寝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寝室或床位者,需经所在系部(二级学院)批准,到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留校住宿,符合留校规定的住宿者,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学校因公寓维修、改造、建设、功能区改变等需对寝室安排进行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积极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二条 因毕业、休学、退学和因故取消在校住宿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毕业生按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到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寝室,按时离校。逾期后,学生处公寓管理科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强行清理,因此而造成的财物损失由该生自负。延长学制学生、退宿后因特殊原因等需要继续住宿者,需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住宿手续。 第三条 学生自觉遵守请假制度和作息制度。学校集中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生公寓住宿,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寝室就寝(周日至周四晚22:30关门,周五、周六晚23:00关门,法定节假日另行规定),严禁学生晚归、不归。未经批准,22:30后至次日早晨6:00期间进入学生公寓者,为晚归;未经批准,22:30后至次日早晨6:00期间未回学生公寓者,为不归。 第四条 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主动要求不在学生公寓住宿者,告知在校住宿寝室成员,并到本楼幢值班管理员处(一楼服务台)登记备案,返校时及时向楼幢管理员处销假。星期日至星期四非周末时间,要求全体住校学生在公寓住宿,因特殊原因申请不在公寓住宿的,必须完善请假手续。 第五条 晚归学生进入公寓必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并进行登记。晚归者不按规定登记或无理取闹,按《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分。若因学院、系部(二级学院)等组织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导致晚归或不归,必须经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系(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并提前出具书面假单报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备案。 第六条 晚归不归实行学生寝室报告制度。本寝室全体成员有及时向楼幢值班管理员报告并登记本寝室晚归、不归同学的义务。寝室长应在公寓关门后10分钟内到本楼幢值班管理员处(一楼服务台)登记;若寝室长不在,应由寝室长指定的专人负责登记。 第七条 学生不得擅自校外租房或回家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符合校外住宿条件的,必须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附件1),经家长同意签字,向所在系部(二级学院)以及学生处申请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居住。学生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认真参加各项教学和集体活动,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 第二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八条 必须严格执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非火警动用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 学生离开寝室须关好门窗。寝室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寒暑假期间,须妥善处理好贵重物品。 第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会客安排在会客室或大厅进行,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寝室,学生公寓严禁留宿他人。 第十一条 严禁私接、改动电线及使用床头灯具;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壶、热得快、电饭煲、电炖锅、电夹板、电热褥、取暖器等电热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电器设备;严禁使用一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以及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严禁向窗外扔燃烧物。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含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学生须树立节约水电意识,寝室内努力做到人离灯熄;自来水随用随关。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为确保人身安全,不得擅自修理电气设施。 第三章 公寓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严禁将公寓内家具等公有物品搬出。 第十六条 公寓楼内宣传由学院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亦不得破坏正当的宣传。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公寓楼内禁止任何商业活动,否则将依据《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使用电话、电脑等时不得影响周边同学的学习和休息。 第十九条 公寓内禁止吸烟、酗酒;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 第二十条 公寓内禁止打麻将、打扑克、玩游戏。 第二十一条 禁止浏览、传播一切含有黄色、反动、迷信等内容的不良信息。如有发现,按《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寓区内(含寝室、走廊、门厅)禁止打球、踢球、跳绳等剧烈运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四条 垃圾须按指定方式倒入指定地点,公共部位卫生请自觉维护。禁止随地吐痰、乱泼水,做到便后冲水。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学生不得擅自出入他人寝室,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维护公寓秩序,如有发现将依据《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星级寝室评比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寝室自觉做好寝室日常内务卫生工作,寝室长负责安排和督促值日工作,寝室成员有义务保持寝室卫生整洁,文化氛围浓郁。操作规范参照《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星级寝室评比办法》(附件2)执行。 第五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七条 星级寝室评比具体奖惩参照《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星级寝室评比办法》(见附件2)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晚归1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2—4次给予警告处分,并通告家长;5—6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7次以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一学期内无故不归累计达1—2次给予警告处分,并通告家长;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次给予记过处分;5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晚归、不归现象严重的班级、寝室取消“先进班级”、“文明寝室”等各类先进评比资格。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负有监督管理学生晚归、不归的责任和义务。对本寝室同学晚归、不归者不及时上报或未能如实上报的,按包庇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该寝室成员均取消该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条 擅自在学生公寓外租房居住的,又违反本管理制度关于不归的相关规定,属于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从重违纪行为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办理校外住宿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否则,将按《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校内不再安排寝室床位,原寝室床位不再保留,且不能私自回校住宿;如私自回校住宿,一经发现,则按《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外来人员私自留宿”处置。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依据《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的表现是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学生担任学生干部、组织发展,获得奖助贷勤补等的必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寓管理办法》(温职院学〔2009〕133号)《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暂行规定》(温职院学〔2006〕75号)《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星级寝室评比办法》(温职院学〔2013〕7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 2.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星级寝室评比办法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 甲方: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 班级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根据《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本着向学生及其家庭高度负责的精神,为保持良好的教学、生活、管理秩序,学校原则上要求所有学生均应在校住宿。但因确有客观原因或坚持要求在校外住宿,须由学生家长到校与校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如下: 一、 校外住宿条件 1.家在茶山镇或往返温州市区交通便捷的( ) 2.由于身体原因不宜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 ( ) 3.由于自主创业需要且学校住宿无法满足其创业需求( ) 4.其它不适合集体住宿的特殊情况 ( ) 二、甲方职责和义务 1.甲方要对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经甲方批准,方可列入校外住宿管理。 2.甲方监督乙方的住宿情况。 三、乙方职责和义务 1.学生须如实填写如下信息: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校外住宿地址 联系电话 2.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 3.乙方校外住宿期间,在校外发生的一切纠纷、事故、人身财产安全等,均视为个人行为,学校不承担责任。 4.若出现特殊情况,乙方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学生处、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家长各执一份。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系(二级学院)学工办(盖章): 学生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星级寝室评比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推动我院校风学风建设,学院决定在学生公寓开展“星级寝室”评比和挂牌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比宗旨 学生“星级寝室”评比以学生寝室为单位,旨在以星级寝室评比为载体,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每学期对寝室全体成员进行思想、学习、文化和日常行为规范进行综合考评。 二、评比内容 (一)寝室卫生 1.寝室清洁卫生。室内清新、无异味;地面清洁,无垃圾;墙面整洁,无蛛网;门窗明亮,无灰尘。 2.寝室整齐有序。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主要包括地面物品,卫生洁具,阳台悬挂衣物等;书桌无杂物,书籍、电脑放置整齐有序;床面平整,床上用品叠放整齐。 (二)寝室文化 1.寝室建立并坚持卫生值日、检查制度,明确寝室长职责。 2.寝室同学文明礼貌、团结一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助友爱,有集体荣誉感。 3.寝室布置整洁,具有一定的文化特色,兼有个性化及健康积极向上的氛围;寝室内张贴字画健康向上,具有高尚的情操和时代精神 4.寝室活动丰富健康,不沉迷电脑、网络和手机游戏,不在寝室酗酒、赌博、吸烟、使用违禁电器及饲养宠物等。 (三)寝室风气 1.寝室全体成员学习勤奋刻苦、互帮互学。 2.寝室全体成员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寝室生活健康有规律,遵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不旷课,遵守公寓管理制度,按时回寝室熄灯就寝,禁止喧闹。 三、评分标准 (一)寝室卫生(55分) 1.寝室内务卫生得分取当月该寝室卫生检查(一般每月四次)得分均值。(55分) (二)寝室文化(30分) 1.选定寝室长,寝室命名,制定寝室公约,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安排值日表上墙(每项各占1分)。(5分) 2.寝室整洁、清爽,寝室内有绿化或其它美化摆设等,设计布置合理,内容健康向上(寝室设计布置0-5分,绿化或美化摆设0-5分)(10分) 3.文明礼貌,积极配合检查。(5分) 4.寝室活动丰富健康(检查期间发现学生有玩游戏现象,每人扣2分;发现一人次吸烟扣1分,饮酒扣2分,存放扑克牌扣2分;扣完为止)。(10分) (三)寝室风气(15分) 寝室风气优良,学习氛围浓厚,生活健康有规律(旷课者每人扣5分,晚归一人次扣2分,不归一人次扣5分,就寝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一次扣2分,起哄一次扣5分,其他不良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止)。(15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级月取消该寝室“星级寝室”定级资格,升降月执行摘一颗星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取消本学期星级寝室评定资格: 1.寝室成员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使用违禁电器或私接电线者; 2.寝室成员有浏览或下载不健康网络信息者; 3.寝室卫生检查评分当月有不合格的; 4.未经审批,擅自留宿他人的; 5.寝室成员有聚众闹事、参与打架斗殴者; 6.寝室成员有参与赌博者; 7.在寝室内饲养宠物的; 8.寝室成员私自调换寝室的(双方寝室均处理)。 9.在寝室区域烧烤、玩火等产生明火行为的; 10.恶意破坏楼内(寝室)设施的。 四、评比程序 1.学生“星级寝室”评比由学生处组织实施,次月月初在校园网及各公寓楼宣传栏公布上月评定结果,并对星级寝室予以挂牌。 2.星级寝室评比实行月评制,一个学期为一个评定周期,采取升降级制度。[月评得分=寝室卫生(55分)+寝室文化(30分)+寝室风气(15分)] 3.每学期第一个评定月为星级寝室定级月,月评得分达90分(含)以上寝室为五星级寝室,80—90(不含)分寝室为四星级寝室,70—80(不含)分寝室为三星级寝室,60—70(不含)分寝室为二星级寝室,50—60(不含)分寝室为一星级寝室,50分以下寝室不授星。 4.星级寝室定级后,本学期余下月份评定实行升降级(最高五星,最低摘除直至无星)。寝室月评得分达90分(含)以上者,加一颗星;寝室月评得分女生70分(含)以下者,男生60分(含)以下者,摘一颗星。 5.星级寝室定级月因故被取消评定资格的寝室,次月补定的等级不超过三星级。 五、奖惩措施 1.学生星级寝室评比结果记入学生记实考评档案,并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挂钩,院系(二级学院)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寝室星级较高的成员。 2.学生每学期的星级寝室评比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1)一学期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寝室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成员每人加思想行为测评分(奖励分)2分;寝室长加社会工作分6分,寝室长自动获得院级优秀寝室长称号,加荣誉奖励分2分。 (2)一学期综合评定为四星级寝室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成员每人加思想行为测评分(奖励分)1分,寝室长加社会工作分5分。 (3)一学期综合评定为三星级寝室的,成员每人加思想行为测评分(奖励分)0.5分,寝室长加社会工作分3分。 (4)一学年奖励分、社会工作分按两学期分数加权平均,成员每人思想行为测评分(奖励分)满分为2分,寝室长社会工作分满分为6分、荣誉奖励分满分为2分。 (5)一学期综合评定为一星级和未获星级寝室的成员,原则上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取消预备党员发展资格,取消或暂停其院、系(二级学院)部长级及以上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3.一学年(两学期)最终综合评定获得总星数少于两星(无星或一星),原则上不得参加学院奖学金等各类奖项评比,其成员所在班级原则上不得参加“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等先进集体评比。 4.为保障“星级寝室”评比的严肃性,凡未经批准擅自对牌、表上公布的“星级寝室”标志进行调换、污损或毁坏者,取消该寝室“星级寝室”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5.将“星级寝室”评选结果与系部(二级学院)年度学生工作考评、先进楼幢评选及辅导员评优评先挂钩,在计算各系(二级学院)“星级寝室”创建成绩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无星寝室依次按100分、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计算,各系(男生或女生)寝室成绩=(100×五星级寝室数量+90×四星级寝室数量+80×三星级寝室数量+70×二星级寝室数量+60×一星级寝室数量+50×无星寝室数量)÷各系(男生或女生)寝室总数;各系总成绩=(男生寝室成绩+女生寝室成绩)÷2。 6.对于跨系混合寝室,计算成绩时按权重(人数比例)计入各系总分。 六、附则 1.本评比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评比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明寝室评比办法、加分细则等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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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学〔2016〕81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思政〔2015〕1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的通知》(教社科〔2015〕3号)精神,推动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急救援志愿服务、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以及慈善捐赠、无偿献血、见义勇为等志愿(公益)行为等。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工部、团委、计财处、公共教学部等主要领导以及各系(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团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各系(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总支,具体负责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院团委、各团总支应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六条 志愿者注册 (一)每年10月份各团总支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向所在团总支申请注册登记,各团总支对志愿者注册资料进行审核、各党总支审批后报院团委备案。 (二)院团委统一下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证》集身份标识、注册登录、激励表彰等功能于一体,是志愿者的身份、计时、荣誉的标志。 第七条 志愿服务程序 (一)各系(二级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由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所在团总支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由团总支审核登记、党总支审批,报院团委备案。 (二) 院级学生志愿服务由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学院组织部门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由学院组织部门审核登记、报院团委审批、备案。 (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须提前2天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学院、各系(二级学院)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 第八条 学院团委、团总支安排专门人员担任志愿服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生参加校外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部门、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条 开展学生志愿服务,组织部门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 第四章 认定记录 第十一条 各团总支负责做好所管辖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学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院团委予以审核,并及时反馈团总支。 (二)各系(二级学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团总支予以认定、记录、审核,党总支审批,报院团委备案。 (三)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志愿服务,不予认定。 (四)各团总支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团总支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学分认定 (一) 大一、大二学生每学年志愿服务时间都达到25小时,共给予1学分。 (二) 各团总支每年6月份汇总、审核大一、大二学生的志愿服务小时并给予学分认定,由党总支审批后报院团委备案。 (三) 各团总支建立预警机制,定期统计学生志愿服务小时,积极为服务时间未到达学分标准的学生提供服务项目。 (四) 志愿者学分由公共教学部负责成绩录入。 (五)志愿者学分认定工作从2015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院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自大学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300、500、600、8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十五条 学生或学生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系(二级学院)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负责志愿者工作的教职工在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学院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学院、各系(二级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第十七条 学院、系(二级学院)在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和专业化培训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学院、系(二级学院)应设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学院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各系(二级学院)积极协调校内新闻媒体等,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大力宣传志愿服务先进组织、先进学生。 第二十条 学院每学开展一次志愿服务评选工作,对本年度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以激励学生积极投身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我院青年志愿者行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系(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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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党〔2002〕24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推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课余文化生活,促使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社团的成立 (一)院内筹建的学生社团须首先填写《社团申请表》,并向院团委提交以下材料: 1、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2、社团的章程(草案); 3、社团联络地址; 4、筹备负责人姓名、年龄、所在系、班级、寝室等; 5、业务指导老师名单或指导部门名称; 6、成员范围及数额; 7、其它必须材料。 (二)学生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需冠以“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字样; 2、宗旨; 3、主要任务;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5、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6、活动范围与活动内容; 7、其它必要事项。 (三)成立程序: 1、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填写申请表或登记表,报院团委、院党委宣传部批准 (表格一式四份,一份由院党委宣传部备案,一份由院团委备案,一份交社管会,一份社团自留)。 2、学生社团经核准登记后,招收社团成员,并由社团成员按章程规定程序选举社团负责人。 3、将社团成员和负责人名单报院团委社管会审核。 二、学生社团的管理 (一)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统一管理和指导。 (二)社团管理委员会是院团委的一个职能机构。其负责人一般先由优秀社团的负责人自荐,院团委聘任。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各社团负责人如一学期两次无故缺席,则取消该社团参加学年评优资格)。 (三)具有本院学籍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社团,吸收新会员由社团具体负责,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会员费。 (四)各社团发放各类文件或组织各类活动须盖院团委专用章(社管会专用章)或院团委指定的其它专用章。 (五)学生社团每届理事以上干部,由学生社团成员会议按该社团章程所规定程序产生,报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担任社团理事以上干部。 1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2、考试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主要课程一门不及格或其它课程两门不及格)的学生。对已任职者,应通过学生社团成员会议,免去其职务; 3、理事以上职务,每人至多兼两职,以免影响学习。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正副会长),作为学生干部参加年度“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4、因违反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负责人; 5、因违反规定, 被责令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6、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六)学生社团理事以上干部,由学生社团协商推出,报社管会审核,并由所在学生社团成员会议通过,报院团委备案,每届任期一年,根据需要可以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年。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社管会结合学生工作小组给予鉴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七)各社团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要建立社团成员名册,对社团成员有较明确了解。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会规,并报社管会备案。 (八)各社团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对校内、校外的工作联系,均用院团委印章以示证明。 (九)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组织跨院校的学生社团,不得组织同乡会一类的组织,不得参加社会上的社团或作为他们的分支机构。学生社团在本院内的活动,外出活动或组织校外人员参加须应向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学生社团应当在每个学期初向社管会申请注册,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社团工作总结; 2、上一学期社团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3、社团本学期根据团学工作安排、结合本社团特点制定的工作计划。 (十二)社管会统一发放会员证,统一管理会员档案。 (十三)学生社团必须要有院内的指导老师或指导部门。 (十四)社团要建立健全的社团档案管理制度,社团档案包括下列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材料,人事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档案等,由各社团委派专人负责。每次活动结束后,整理并上报活动总结于社管会、院团委及自备,做为评优审核标准。 (十五)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社团,社团管委会有权予以改组,对不按规开展活动,情节严重的和名存实亡的社团,由社团管委会报院团委和院党委宣传部,撤消该社团。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注册协会,以自行解散论处。 (十六)会员具有向社管会提出对其所属社团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各社团成员必须遵守其所属社团的规章制度,否则做出相应的处罚。 三、学生社团的活动 (一)学生社团组织活动,事先应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事后应填写《社团活动记录表》。凡填入《记录表》的活动,社管会均予以承认,并作为今后考评的主要依据,不得举行未登记的活动。 (二)社团活动内容应体现该社团宗旨,积极开展各种有意义、有特色的活动,各学生社团每两周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三)社团必须服从社管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社团油印或铅印信息资料等须经院团委同意并由指导教师担任终审,限于本院内交流。确需与兄弟院校、外单位交流的,其范围由院团委核定。印刷费由社团自理。 (五)社团成员不得私自以社团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确属正常的社团有偿服务活动,需事先经社管会审核,并列出合理价目表,经院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向外拉赞助,须将协议书上交社管会审批,不得擅自进行,否则后果自负。 (六)各社团活动原则上限于院内,一般不到社会上组织活动,但鼓励在院外取得成绩。 (七)跨院校联合组织的社团大型活动原则上不予批准,确须展开的须经院团委批准。社团组织的小型活动须向社管会提出申请,须得到社管会批准方可进行。 (八)学生社团邀请院外人员来本院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以及开展活动,需事先申报,经院团委、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九)社团活动应以不妨碍学院、所在系、班级的集体活动、院党团活动及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原则。特殊情况占用上述活动时间的,须报有关部门同意。 (十)社团成员未经批准不参加学院、所在系、班级的集体活动者,社管会有权责成其停止社团活动。 (十一)社团活动性质必须进步向上、内容健康、形式新颖,应多开展花费少、意义深、效应大的活动。 (十二)社团创办的刊物,必须遵守《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刊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院团委审核、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批,并在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社团经费管理条例 (一)学院根据财力情况给予社团管理委员会一定的活动经费,由社管会统筹安排。 (二)社团必须建立财产明细帐,实行钱帐分管,帐物相符。 (三)社团可适当收取成员费作为日常开支,但收费标准须报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以社团名义办的培训班),如要收费,其标准事先须报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社团收入及财产归集体所有,不得占为私有,否则一经发现必作严肃处理。社团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委员会财产登记表》,如发现有人为的损坏或丢失,由主要负责人按现价赔偿。 五、 学生社团的考评及奖罚 (一)社管会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二)年检合格的社团可继续开展活动,年检不合格的社团一律停止活动。 (三)结合社团工作总结,由院团委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考评,表彰“明星社团”和“精品社团”。 (四)对班子不健全、活动不正常或超越章程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的学生社团,团委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停止活动、整顿、撤销登记的处罚。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且不听劝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社团,院团委报院党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按程度处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 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部门 学生社团根据自身特点确定业务指导部门或业务指导教师。聘请业务指导部门或业务指导教师需报社管会审核,由院党委宣传部、院团委统一发给聘书。业务指导部门必须是以下单位,即学院内各系部、各处室、院学生会,各系团总支。指导教师,必须是本院教师。 七、有关说明 1. 本条例由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条例自温职院社团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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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教〔2020〕32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保证各类考试严肃、公正、规范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和系部(二级学院)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修读课程的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学校组织进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各类课程考试。其他由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处为成员的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负责试卷质量的监控、统筹和协调各系部(二级学院)考试安排,负责组织校领导、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处及其他相关人员巡视考场,负责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七条 各系部(二级学院)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应落实以下工作: (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结合学风考风建设要求,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召开教职工会议。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命题及试卷审定、监考培训、考场巡视、试卷评阅、成绩录入和材料存档等,做好考试各项工作。 (三)召开学生考试动员会。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消除考试作弊动机,树立公平竞争意识,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 第八条 党院办、保卫处、后勤基建处等部门必须做好考试安全和后勤保障工作,包括印刷试卷、维护修缮考场设施、打扫考场卫生、安排考场警戒和保密室值班、做好餐饮供应等,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试时间 (一)依据当学年校历安排,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和军训、军事理论、体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创业基础、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专业实践课等必修课考试一般安排在课内进行。其他课程期末考试一般应在学期期末考试周内进行,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主任(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提前考试。 (二)考试时间按上午8:00、10:00,下午13:30,晚上18:00四个时段安排。每场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两场相邻考试时间间隔30分钟。 (三)考试时间地点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提前向教务处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考务安排 (一)期末考试由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安排。各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所开课程期末考试科目、考试日期、节次、考试地点、监考人员等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二)要均衡安排考试课程,各专业各年级每天的考试科目原则上不得多于2门。 (三)考试要按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四)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31-60人的考场,须有3人监考;60人以上的考场,不少于4人监考。 (五)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公共必修课考试由各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选派相应数量监考人员监考,开课系部(二级学院)根据教务处发布的公共必修课考试时间负责安排具体监考考场。专业课考试监考人员由各系(二级学院)自行安排。 (六)监考人员应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安排校外人员或非在职工作人员监考。 第四章 课程考核方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能够促进教学相长。课程考核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方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成绩构成要素及各要素所占比重等,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制定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的考核方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案应在课程标准中作出明确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类课程的考核均需按照课程考核方案执行,任课教师需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方案审批表》(见附件1),交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主任(院长)审批后,交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命题管理 第十四条 命题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试题无科学性错误,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之间的关系,文字通顺,题意明确,表达精练。 (二)合理性原则。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课程标准要求,试卷在题型、题量、题分、难度、区分度、知识点方面比例分配合理,评分标准简便、准确,便于把握。 (三)有效性原则。试题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分类施考原则。相同的课程,对不同层次、不同招生类型、不同授课类型的学生要单独命题,分类施考。 第十五条 命题要求 (一)提倡教考分离。建有题库的课程和有条件的公共基础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统一考试。凡学时数、课程标准、教材相同的课程,一般由开课系部(二级学院)指定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或命题小组统一命题,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考核,并统一评卷。 (二)遵循课程标准。课程标准规定的基本内容要全面覆盖,重点、难点要合理体现,考核方式、分数权重、题型等均符合课程标准要求。 (三)明晰评分标准。应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性试题答案应准确无误,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合理的评分标准,便于掌握。解题步骤、要点的给分不应出现小数,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 (四)降低试题重复。同一学期A、B卷试卷雷同率不超过10%,同一课程连续两次考试的试卷雷同率不超过30%,连续三次考试的试卷雷同率不得高于50%。 (五)适当题量难度。每门课程考试原则上应提供两套内容不同的试卷,各套试卷的信度、效度、难度及区分度要大致相当。考试题量一般应以学习成绩中等的学生可在70分钟内基本完成全部答卷为宜。实践考核可根据需要自行安排时间。试卷难度可按7:2:1比例编制,即一般难度(指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题目占70%左右,中等难度的题目占20%左右,难度较大的题目占10%左右。要使试题的及格分数水平能较好地表明已达到教学的基本效果,力求学生的考试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 (六)规范试卷格式。试卷格式应按学校规定样卷制卷,做到卷面清晰、内容准确、符合语言文字规范。试卷中各大小试题均要标明分值,排版应力求规范。 (七)严格审批程序。命题负责人是试卷第一责任人,须确保试题准确无误。命题完成后,命题负责人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试卷审批表》(见附件2),交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主任(院长)审批,若试题经审核后需作修改,命题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经审批后的两套试题,其中一套试题作为考试试题,另一套则作为备用或补考试题。 第六章 试卷保密 第十六条 各处室、系部(二级学院)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落实各项保密措施。考试试题(含答案及评分标准、听力磁带、光盘、U盘等,以下简称试卷)启用前属于学校机密,命题及考务组织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一)命题保密 1.命题教师要做好试题(卷)的保密工作,不得让其他人员接触到试题(卷),防止泄露。与试题(卷)有关的原始材料要及时销毁,或存放在安全之处。 2.教师在教学、辅导中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试题信息。 (二)试卷交接 1.试卷必须当面交接,如有特殊原因(如时间紧迫等)采用网络传输的,必须及时下载并将网上记录彻底删除。发送与接收的计算机必须有保密措施,并有专人管理。采用网上传输的事后须到考试管理部门补登记。 2.命题人应在考试前五周将A、B卷打印稿提交系部(二级学院)办公室,机考试卷、含听力的试卷须交电子材料,并当面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3.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必须到指定考务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后领取试卷。试卷领取后,由监考人员负保密责任。 4.考试结束后,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考试材料一律收回交考务办公室,不得让学生带走或随意处理。 5.考试结束后,学生已答题试卷应由任课教师与考试工作人员交接无误后,带回批改。 (三)试卷印刷 1.试卷必须到指定地点印刷,若因情况特殊系部(二级学院)自行印刷试卷,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确保试题安全保密。 2.印刷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守秘密,严格按照印刷保密工作程序完成本职工作。接触试卷的过程中,不得记载、传阅试题内容。 3.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试卷袋和密封签密封。试卷印刷、装订完成后,须对其数量、质量进行复核,按考场分科、分袋封装。每袋试卷应注明考试科目、时间、考点、考场以及试卷数量和其他袋内封装的内容。 4.要妥善保管试题底稿(清样)、印版、底片等物品,试卷印刷结束后,废用试卷、印刷底版等要全部销毁。 (四)保密室管理 1.学校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考试试卷。考试期间,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含答题卡)保管室使用。 2.保密室实行分工详细、职责明确的值班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存放试卷期间必须不少于两人24小时轮流守护,并做好各项登记和记录。 3.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 (五)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在试卷保密室做与工作无关之事,如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电话聊天、串门等。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3.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4.不得将保密室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 5.拒绝代领试卷。 6.注意防火防盗,不得擅自在值班室使用非配备电器。 第七章 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一)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三)作业抄袭情节严重者。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须实时记录学生上课出勤、作业完成情况等过程性表现。当学生某一课程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四分之一,或者一学期缺交作业达四分之一,或者作业抄袭情节比较严重时,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预警教育,并通知班主任。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须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对达到取消考试资格条件的学生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取消学生考试资格认定表》(见附件3),并送交课程和学生所在系部(二级学院)审核,由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于考试前一周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学生。 第八章 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评定必须将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结合进行,杜绝一次考核决定成绩。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应由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由开课系部(二级学院)根据课程特点确定,一般应占总评成绩的30%~5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70%。其中,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出勤、作业、上课表现、平时测验、实践情况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提倡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各开课系部(二级学院)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实际,可选择闭卷、开卷、机考、口试、论文、答辩、实践操作、在线测试等考试方式。军训、实训实习课、毕业综合实践、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应采用等级记分制,其他课程的成绩应采用百分制记分,并计算相应的平均绩点。 第二十二条 阅卷评分要求 (一)严格按评分标准阅卷,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二)用红色墨水笔阅卷,在每题的得分栏填写实得分数,考生失分情况应在试卷相应部位采用减分的方式标出,对答卷中的错误应明确标出记号。 (三)如发现雷同卷、有标记卷或其他违纪试卷,阅卷教师应做出记载并上报系(二级学院)办公室处理。 (四)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成绩录入结束后,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公布成绩供学生查询。若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系(二级学院)办公室书面申请核查试卷,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在办公室核查。跨系(二级学院)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办公室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经核实,确系教师阅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经任课教师、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签名,经分管教学主任(院长)审查签字后,向教务处申请勘误成绩。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对命题质量及学生成绩分布等情况进行分析。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有一定的离散度,一般成绩优秀率(≥90分)不超过20%,不合格率不超出20%。发现问题应分析原因,并在今后的命题和教学中加以改进。 第九章 考核材料存档 第二十五条 所有课程考核材料均需存档。凡卷面考核材料,考试结束后应按学号顺序整理装订试卷,一般按如下顺序装订:(1)试卷装订首页;(2)考生签到表;(3)课程考核方案;(4)成绩登记表;(5)平时成绩登记表;(6)学生答卷。 非卷面考试形成的光盘、大作业、设计图纸、论文、实训报告等相关材料,须连同课程考核方案等一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材料的保存时间与学制有关。学生学制为4年的在其修满学业后再保存4年,学制为3年的在其修满学业后再保存3年,学制为2年的在其修满学业后再保存2年。 第十章 缓考与补考 第二十七条 缓考 (一)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因病、因事经批准离校、因考试安排冲突等)不能应考者,凭学校医务室或其他相应证明,向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见附件4),交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任课教师和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交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存档。 (二)开课系部(二级学院)须将审批通过后的缓考学生名单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录入成绩时须作缓考标注。 (三)学生最迟须于考前一天申请缓考,事后补办手续无效(突发性疾病例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作缺考处理。 (四)学生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外出实习或其他教学活动无法参加公共选修课正常考试者可申请延期考试。如为上交作品、小论文、调研报告等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酌情安排,如为闭卷考试则作缓考处理。 (五)缓考课程考试一般与下学期期初补考同时进行,不再单独组织。同一门课程一般不能连续缓考两次,缓考不及格者不得再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八条 补考 (一)学生当学期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除明确规定不可补考的情形外,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不得再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二)缺考、考试作弊及取消考试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三)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参加补考者,一律按缺考处理。 (四)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具体考务工作由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安排。未经教务处同意,凡由系部(二级学院)或任课教师自行安排的补考一律无效。 第十一章 考试规则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场规则 (一)凭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不准进入考场,本次考试记为缺考。 (二)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纸张、作业、笔记本以及通讯工具等非考试必需用品;开卷考试中学生可使用的书籍、资料等,以任课教师规定和系部(二级学院)通知为准。 (三)进入考场后,应按指定顺序就坐,并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四)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五)试卷分发后,须核对试卷上标明的课程名称是否相符,检查有无缺页、缺题或字迹不清等现象,发现异常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答题前必须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本人的学号、姓名、班级等信息。 (六)必须用黑色、蓝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题(画图和教师指定用铅笔除外)。答题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启示。 (七)考试期间,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座位,不得喧哗吵闹,不准吸烟等,否则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八)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冒名代考,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违者以考试作弊论处。 (九)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答题纸)整理好反扣于桌上或按监考人员要求交卷离开考场,不准将任何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十)交卷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三十条 考试中考生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作违纪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反考场纪律受处分后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考试中考生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均以作弊论处,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学生第一次作弊后,在未解除处分前出现第二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考试中考生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均以严重作弊论处,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伙同他人作弊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考试作弊学生处理办法 (一)凡在课程考试中作弊者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并根据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处理程序。由监考人员提供书面情况及有关旁证材料和违纪作弊学生试卷一起交该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安排谈话并确认保存,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生处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正式发文公布。作开除学籍处理的,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学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具体相关政策按学校学生申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考守则 (一)按监考任务通知单的要求,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到场监考。 (二)做好考前准备工作:组织考生按规定次序就座,清点考学人数,清理学生座位上与考试无关的一切材料和纸张,宣读考场规则,查验考生证件,防止冒名代考。 (三)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维持考场秩序。不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闲谈,不吸烟,不使用通讯工具,不给学生暗示答案等。 (四)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进入考场,以缺考论处;对有违纪或作弊苗头的考生,应立即给予警告;对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在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记号,令其退出考场,连同物证材料一并送交考务办公室。 (五)注意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六)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试卷(收回数与发放数相符),做好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载,并及时送交考务办公室,复查试卷份数后密封试卷袋。 (七)考试进行期间,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八)发现考场有异常情况或考生作弊,及时向主考报告,并做好考场记录。 第三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应停止其考试工作,并根据《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假证件、假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者;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严重影响考试工作秩序者; (三)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者;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者;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者; (六)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作弊者;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者; (八)擅自更改或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者;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者;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者; (十一)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者; (十二)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者。 第三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 (一)考试工作人员或校内其他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由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派2名及以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填写违规记录,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二)被处理人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纪检部门申请复核,学校纪检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次日起30日内,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试卷保密室制度》(温职院教〔2006〕9号)、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试卷保密保管工作人员守则》(温职院教〔2006〕10号)、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温职院教〔2018〕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方案审批表 2.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试卷审批表 3.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取消学生考试资格认定表 4.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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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教〔2020〕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教职员工及学生开展发明创造,切实增强专利成果的转化实效,进一步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整体能力,特对专利进行专项扶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2017〕139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专项督查的通知精神以及我校的客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正文部分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以及有聘用合同的非编工作人员。有关高职全日制学生的专利扶持与奖励见附件。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均需经科技开发处审核、登记,并经学校盖章确认后方可申请专利。 第四条 专利申请相关事项若需外部服务机构协助的,应选择温州本地合法合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三章 专利转化 第五条 对于职务专利,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报科技开发处备案,学校授权该专利的完成人负责转化。 若职务专利存在法律纠纷的,不得转化。 对于非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行决定和负责专利转化事宜,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六条 专利转化方式包括许可、转让(含专利申请权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职务专利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职务专利通过协议方式确定价格的,应在学校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专利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如果受让方是职务专利的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倘若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科技开发处提出书面文书。 第八条 职务专利转化过程中,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约定合作形式、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条 职务专利许可或转让过程中有关合同的签署、备案、变更、执行、中止与终止,以及专利权属的变更等,应由负责转化的机构或者负责转化的完成人提前向科技开发处备案。负责转化的机构或者负责转化的完成人应积极预防与控制转化过程中的交易风险。 第十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化职务专利及学校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四章 经费支持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利发展专项经费,由科技开发处负责日常管理。该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优秀发明人、设计人;承担其他与专利相关活动的费用支出等。 第十二条 职务专利相关费用可以从发明人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给专利权人的奖金,由学校以奖励形式全额发放给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 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从到账经费中提取10%作为学校管理费用;提取90%(含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团队)。 第十五条 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软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按以下标准享受科研工作量分值奖励: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且转让) 授权 转 让 6分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且转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且转让) 式中: —转让到款金额(万元); —科研工作量分值,取小数点后一位 若发明专利权属于多家单位共有的,按照学校排名次序,以50%递减计算发明专利授权科研工作量分值;对于与企业等外单位联合申请的、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仅有署名权的授权发明专利,按现有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办法计50%科研业绩,不奖励,不得用于职称评聘及岗位聘任时的科研成果。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科研工作量分值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科研工作量分值奖励基础上增加50%的科研工作量分值。 第十六条 若同个职务专利有多位发明人,科研业绩分和奖励分由排名最前的本校发明人酌情分配。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每人每年度原则上可享受的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科研工作量分值奖励项数不得超过10项,超过10项的仅计科研业绩,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转化奖励获得人员应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发明人、设计人、负责转化的专利完成人等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他知识产权规定的,不得享受奖励。 第二十条 非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分值奖励、专利转化奖励等。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学术交流时,应避免公开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以免知识产权流失。 第二十二条 职务专利与非职务专利由于侵权所引起的纠纷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负责赔偿,并要求具体责任人员返还所有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专利扶持与奖励办法》(温职院教〔2018〕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正文部分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附件部分则由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专利扶持与奖励办法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专利扶持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发明创造,是指我校高职全日制学生做出的发明创造。学生做出的发明创造均需经学校团委审核、登记,学校盖章确认后,才能申请专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以“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专利权人(申请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学校给予每位学生每年度扶持的专利数不超过5项,其中每位教师每年度指导学生的专利数扶持不超过5项。 第四条 学生专利相关费用可以从发明人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五条 政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给专利权人的奖金,由学校以奖励形式全额发放给学生独立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六条 学生作为独立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经费,授权成果完成人遵从市场定价的原则,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价格,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经学校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团委、科技开发处备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七条 学生作为独立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转让以后,从到账经费中提取10%作为学校管理费用;提取90%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团队),按国家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发明创造奖励标准: 1. 学生发明创造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奖金奖励。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授权 授权 授权 授权 3000元 500元 300元 300元 有多位发明人的,按以下比例系数计分给予学生奖金奖励,第五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发明人排序 合作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第 四 一 人 1.0 两 人 0.7 0.3 三 人 0.7 0.2 0.1 四 人 0.6 0.2 0.1 0.1 2.学生发明创造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学分奖励。 学生发明人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排名 授权 通过实审 授权 授权 授权 第一 6分 4分 2分 1分 1分 第二 3分 2分 1分 0.5分 0.5分 第三 2分 1分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发明创造奖励学分不超过6分,奖励学分可抵充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学分,其中专业选修课抵充不超过4学分。 第九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对所申报的专利技术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后所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经法院认定侵权的,学校追回已发放的发明创造各类奖励。 第十条 学生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教师作为第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等同于教师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做出的发明创造,具体按教职工专利扶持与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专利的每一次奖励,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都必须按时提交专利受理通知单、专利授权证书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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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2019〕73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深入推进全学程育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处室、系部、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推进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营造良好育人氛围,根据实施四养融通尚德工程的整体部署,结合学生工作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全学程育人活动(“早练晚训”)工作修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秉承“厚德长技•励学敦行”的校训,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树立全学程育人理念,进一步深化“第二课堂”习惯养成教育,以服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为重点,以构建优良学风建设长效机制为保障,通过建设一批影响力大和辐射效应广的全学程育人项目,以点带面,促进项目质量的整体提升,形成精品项目抓引领、特色项目立品牌,一般项目促提升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要求 立足学生实际,以提升学生专业、技能、特长和综合素质为根本出发点,科学设计活动方案,合理规划活动内容,凸显“常态化”、“菜单化”、“专业性”和“结合性”的活动特色。积极鼓励专业教师参与活动指导,有效落实教师指导度要求;要梯队培养一支有一技之长的学生导师队伍,促进活动的有效运作和管理。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项目菜单、规范管理督查、强化考核要求等形式,进一步提高活动的参与度、集中度、指导度和满意度,实现全学程育人活动(“早练晚训”)梯队式发展。 三、组织实施 1.参与对象 全院大一、大二在校学生,“3+2”班级为大一学生; 2.参与次数 (1)“运动世界校园APP”学生阳光健身跑活动 学院全日制学生在第一、二、三学期均需参加(两年制学生只需第一、二学期参加),第四学期在省体质抽测之前所有学生集体跑,测试之后恢复到手机APP健身跑。每学期跑步有效次数不低于28次; (2)“晚训”项目 每位学生每学期大一每周参与不少于2次,大二每周参与不少于1次; 3.活动时间 每学期第1至第16周,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8:00之间;晚上18:00-21:00之间),原则上活动时长要求达到100分钟; 4.活动指导 教师参与指导次数按各类项目要求进行;各系(二级学院)每学期组织学生导师培训、经验交流会、试讲会等活动不少于3次。 四、项目建设 (一)项目建设类别 全学程育人项目主要包括精品项目、特色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 (二)项目建设要求 1.精品项目 (1)以专业类、通用技能类、素质拓展类为主,重点扶持已长期开展、项目运作成熟、体现系部特色并深受同学们喜爱的活动,需为已通过验收的特色项目; (2)要求项目参与学生人数不少于25人,且实际参与活动人数不低于应到人数的85%,原则上每学期开展活动不少于15周; (3)要求项目形式新颖、内容有特色,有学期实施方案或活动计划,配备指导教师和学生导师;建设期要求指导老师参与指导15次及以上;建设期后要求指导老师参与指导6次及以上; (4)要求学生对项目满意度达80%以上。 2.特色项目 (1)以专业类、思想政治教育类、素质拓展类为主,体现系部特色并深受学生喜爱的活动,需为已有一学期及以上建设基础的一般项目; (2)要求项目参与学生人数不少于15人,且实际参与活动人数不低于应到人数的85%,原则上每学期开展活动不少于15周; (3)要求项目形式新颖、内容有特色,有学期实施方案或活动计划,配备指导教师和学生导师,建设期要求指导老师参与指导8次及以上; (4)要求学生对项目满意度达70%以上。 3.一般项目 (1)全面覆盖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身体素质锻炼、心理健康教育、困难学生帮扶、创业教育、校园文化活动和党团员教育等内容; (2)要求项目参与人数不少于10人,且实际参与活动人数不低于应到人数的85%,每学期开展活动不少于15周; (3)要求项目有学期实施方案或活动计划,配备学生导师或学生干部负责人。 (三)项目立项程序 1.精品项目:立项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多于12项。申请人需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全学程育人精品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1),交所在系(部)、二级学院党总支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联评后确定立项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核; 2.特色项目:立项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每次不多于24项。申请人需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全学程育人特色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2),交所在系(部)、二级学院党总支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联评后确定立项名单; 3.一般项目由各系、二级学院自行组织实施,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全学程育人一般项目汇总表》(附件3),所在系(部)党总支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四)项目管理与验收 1.项目管理 精品项目以全学程育人重点项目予以立项,学院拨付建设经费2000元/项;特色项目以全学程育人一般项目予以立项,学院拨付建设经费500元/项。 精品项目等同于院教改重点项目,特色项目等同于院教改一般项目,立项与验收的教改工作量按学院相关文件由教务处计算。 2.项目验收 精品项目建设期为一学年,特色项目建设期为一学期,建设期间指导教师与学生导师参与度需达到各类项目要求,建设期满的精品和特色项目学生满意度需分别达到90%和80%及以上,项目负责人可向学生处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学生作品集、获奖证书等,精品项目建设成果或项目学员当年获得省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可提前半年提出验收申请,学生处初审合格后提交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后正式通过验收。建设期间项目学员流失率分别大于20%和30%的精品和特色项目取消其立项资格。 五、管理督查 1.系(部)、二级学院管理 系(部)、二级学院应切实做好全学程育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积极动员并组织专业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党员等参与活动的巡查和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组织的“三自”功能,规范并优化日常管理;严格做好活动的过程监控,要针对本单位特点、活动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学生中广泛开展调查分析,使活动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2.学院督查 (1)督查方式:采用学生处日常巡查、院学生干部例行检查等方式; (2)督查内容:每学期初,各系(二级学院)要积极制订早练晚训实施方案和活动计划安排表并送交学生处,学生处组织审定后予以整理公布;学院将对活动菜单落实情况、学生参与情况、教师指导情况和活动效果等方面进行督查; (3)督查反馈:学生处将对各系精品项目、特色项目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和反馈,并将督查结果定期予以公布。 六、考核评比 各系(部)、二级学院根据评比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推荐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学生导师和先进学生个人,产生“全学程育人活动”优秀导师、优秀学生导师和百佳学子。 七、表彰奖励 1.对评比优秀个人分别授予“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全学程育人活动’优秀导师”、“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全学程育人活动’优秀学生导师”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全学程育人活动’百佳学子”荣誉称号,并召开大会予以表彰; 2.学生处将通过报刊、广播、橱窗、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介宣传介绍“全学程育人活动”优秀个人的工作经验和先进事迹,形成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气氛; 3.“全学程育人活动”优秀导师、优秀学生导师和百佳学子每学年评选一次。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温职院〔2015〕5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全学程育人”精品项目立项申报表 2.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全学程育人”特色项目立项申报表 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全学程育人”一般项目汇总表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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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学〔2020〕74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按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四年制高职试点本科学生、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五类处分。 第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参评各类荣誉称号,不再享受贫困生资助;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日常行为违纪处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伙同他人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毕业设计作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买卖论文、毕业设计作品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罢会等活动,又不听劝阻的,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观看、阅读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传播、贩卖、制作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其功能、数据、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的,对教职工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加非法社团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组织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形式的政治性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故意撕毁、随意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的文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非法扣留、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参加邪教、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餐厅、宿舍或其他校内公共场所喝酒、抽烟、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或酒后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将学生证、校徽、一卡通等有效证件转借他人造成恶劣后果,或盗用、冒用、伪造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伪造教师签名,骗取请假审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采用非正常跑步行为获取“运动世界校园APP”学生阳光健身跑成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有其他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违反《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以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二)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私改公用设备,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用具,经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三)违反学校安全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私自下江河湖泊游泳,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向楼道、阳台外和窗外故意扔酒瓶、烟头、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管理规定》,翻越围墙、栏杆进出公寓楼和学校,翻越寝室阳台进入其它寝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在校园内违章使用、停放交通工具,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参与传销等非法经营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严禁在教学场所或办公场所内出现带早餐,抽烟,衣冠不整等不文明行为,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进出校门,未携带本人有效证件,且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校园或公共场所,异性交往行为不文明,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故意攻击、骚扰他人或删改他人信息资料,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以低级下流的言行侮辱异性,利用手机、网络等手段骚扰异性,以谈恋爱为名强迫他人与其交往,给予记过处分;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损害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破坏学校生活秩序,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宿舍的视为晚归。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规定,住校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动寝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或私自带校外人员在宿舍逗留,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屡次发现,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若因留宿非寝室人员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并给予记过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异性寝室逗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寝室留宿他人或在他人寝室留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公寓内推销商品、张贴或悬挂商业宣传资料,以及参与从事商业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有其他破坏学校生活秩序,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偷窃他人一卡通、信用卡等并进行恶意消费或取现的,属于盗窃行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拾得他人一卡通、信用卡等并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恶意消费或取现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以上行为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窝藏赃款、赃物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一经发现,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校园内不得打麻将,一经发现,依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组织、强迫、引诱他人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组织、策划、参与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伤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参与但恶意造成斗殴后果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纠集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行凶报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斗殴双方采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警告处分;经学校处理后,仍继续威胁他人或采取报复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携带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试场及课堂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考勤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3次的,计作旷课1节;累计旷课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40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旷课而受到多次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无故或未经批准,未参加“早练晚训”活动的学生视为缺勤: 1.无故迟到、早退3次的,计作旷课1节; 2.无故缺勤“早练”2次,计作旷课1节;无故缺勤“晚训”1次,计作旷课2节; 3.“早练晚训”活动的旷课节数与课堂或其他教学活动的旷课节数累积计算。 (三)负责考勤和“早练晚训”活动管理的学生若出现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视事件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学生在上课考勤和“早练晚训”活动中造假、不服从管理、违反课堂纪律、衣冠不整或违反学校或系(二级学院)的其他相关规定,若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第十九条 违反课堂纪律,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终端设备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在实验、实训及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有以下情形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动用与本实验、实训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违规操作发生意外,同组人员未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 处分及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分管理部门 (一)学生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学工部(学生处)会同教务处负责处分。 (二)违反其余规定的,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处分管理权限 (一)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处分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统一发文。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处分管理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统一发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处分管理部门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通过以留置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或无法直接送达的,视情况可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或通过校园网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办法 (一)凡具有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高职学生(含符合条件的国际学生)和四年制高职试点本科学生、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二)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的原则以及保护双方当事人隐私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设主任委员一人,其他成员由学工部(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纪检监察室、保卫处等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学生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3.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4.处理决定和提出处理建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与当事案件有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申诉人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范围: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2.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3.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4.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七)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3.提出申诉的日期。 (九)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十)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1.申诉请求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3.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点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点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十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十二)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十三)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十四)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十五)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作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的部门的负责人且担任处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复议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十六)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2.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 3.申诉人申诉; 4.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5.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6.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十七)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十八)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1.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3.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4.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十九)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由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后生效。 (二十)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十一)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二十二)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说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生源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从轻、减轻、从重处分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违纪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2.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3.参加社团矫正且表现良好的; 4.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1.违纪后妨碍调查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提供伪证、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4.有多种或多次违纪行为的; 5.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五章 违纪学生社团矫正 第二十七条 社团矫正遵循个性化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社会服务原则和处理适当原则,受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学生不适用本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社团矫正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愿申请 自愿参加社团矫正的违纪学生填写社团矫正申请表。 (二)矫正社团及矫正期限的确定 1.矫正社团的确定 辅导员应当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原因、性质、情节、兴趣爱好及特长,指导违纪学生选择参加相应的社团或学生组织部门。 2.矫正期限的确定 矫正期限应当根据学生违纪性质、情节、学生的平时表现及社团或学生组织学期或学年工作安排来合理确定。 应当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学生,矫正工作量为30小时到60小时,并应当在3至6个月内完成矫正工作;应当受记过以上处分的违纪学生,矫正工作量为60小时到120小时,并应当在6至12个月内完成矫正工作。违纪学生怠于履行社团或学生组织工作职责的,该时段不得计入矫正期限。 对已经受处分的违纪学生的矫正期限,原则上参照前款之规定。 学生在社团矫正期间参加“五个一”文明修身工程的,每完成一个(次)文明修身活动计矫正工作量2小时。 (三)审批 由学工部(学生处)或各系(二级学院)党总支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处分管理权限之规定审批。各系(二级学院)党总支审批后,须报学工部(学生处)备案。 (四)参加社团矫正 确定指导老师或社团、学生组织负责人作为违纪学生的考察联系人,帮助指导违纪学生积极参加社团或学生组织的各类工作、活动,并考察、监督其在社团或学生组织的工作、活动表现。 (五)定期汇报及文明修身 参加社团矫正的违纪学生必须定期向辅导员书面汇报工作情况及实践体会。矫正期间,学生必须参加“五个一”文明修身工程。 (六)矫正终止 矫正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矫正资格,并按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1.不服从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2.多次无故不参加各类社团矫正活动的; 3.矫正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的; 4.应当终止矫正的其他情形。 (七)处理决定 矫正期限届满,矫正学生作自我鉴定,考察联系人、辅导员对该学生矫正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由学工部(学生处)或各系(二级学院)党总支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1.学工部(学生处)或各系(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当根据矫正效果及学生违纪的性质、情节,作出处分或不予处分、从轻或减轻处分、从重处分、提前或延期解除处分、不予解除处分等相应处理决定。 2.对应当受处分的违纪学生,自愿参加社团矫正的,可以暂缓处分,视矫正效果作出处分或不予处分的处理决定。 (1)对应当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学生,矫正效果良好,可不予处分;对应当受记过处分的首次违纪学生,矫正效果特别良好的,也可不予处分。 (2)对应当受记过以上处分的违纪学生,矫正效果良好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3.对违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学工部(学生处)或各系(二级学院)党总支认为必须处分的,可以在处分后,建议违纪学生自愿参加社团矫正,视矫正效果予以提前或延期解除处分。 4.对已经受处分的违纪学生自愿参加社团矫正的,矫正效果良好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该学生有权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及获得各类荣誉称号。 5.违纪学生经过社团矫正后再次违纪的,原则上不再适用社团矫正,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违纪学生预警办法 第二十九条 预警包括轻微违纪预警和处分预警。轻微违纪预警是指因违反校规校纪等原因可能会被纪律处分而进行的预警。处分预警是指因违反校规校纪被给予纪律处分后所进行的预警,主要包括屡次违纪预警、留校察看预警、社团矫正预警等形式。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达到处分标准的,需进行轻微违纪预警: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6学时以上的; (二)违反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尚未达到处分标准的; (三)经查证属实有其它违纪情形尚未达到处分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 违纪预警的执行,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轻微违纪预警由各系(二级学院)执行; (二)处分预警由各系(二级学院)和学工部(学生处)按处分管理权限执行; (三)学生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他违纪行为实行预警。 第三十二条 预警以“学生违纪预警通告单”的形式执行。预警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发违纪学生,一份发学生家长,一份系(二级学院)内存档,一份由学工部(学生处)备案。各系(二级学院)建立学生违纪预警管理档案,进行动态、跟踪管理教育。在上报学生违纪处分时,必须同时提供已发出的学生违纪预警通告单等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重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工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受处分的学生,要采取真诚帮助的态度,引导学生改正错误。 第三十四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和程序 (一)违纪学生参加社团矫正且表现良好的,可按期或提前解除处分。没有参加社团矫正的违纪学生到期申请解除处分的,必须提供其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的相关证据,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否则一律不予解除处分。 (二)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其察看期至毕业时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应予以延长察看期三个月至六个月。 (三)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确已改正的,可在一年内解除处分,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毕业前因违纪情节严重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则例外;但毕业后,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供进步证明材料,可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四)解除的审批程序参照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温职院学〔2017〕79号)、《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温职院学〔2017〕78号)《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社团矫正实施办法(试行)》(温职院学〔2008〕138号)《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预警办法》(温职院学〔2009〕13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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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职院教〔2020〕39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与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对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四年制高职试点本科学生、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四年制高职试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中本规定无参照条款的按合作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校以课程学分作为学习的计量单位,以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以取得最低总学分作为毕业标准。 第二章 学制与专业 第四条 学制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两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两年,三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经批准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在规定的基准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累计延长学习的时间(含休学),两年制专业为两年、三年制专业为三年。 第五条 专业 专业设置以《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及2016年以来历年增补专业为依据,按专业或专业方向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考核和毕业。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校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学生必须修读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1.公共必修课是学生按要求需要掌握的思想政治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党史国史、体育、军事、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其他国家统一规定开设的课程,不得擅自更动。 2.专业必修课是本专业类别各方向模块需要掌握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课程。设置的专业基础课应突破方向局限,定位于《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专业大类下小类专业的基础之上,真正体现专业基础课程特点,是深入学习本专业知识和继续学习专业系列课程的基础。该类课程的教育目的是使学生具有较为扎实、宽厚和系统的专业素养。 (二)选修课是指供学生选读的,旨在深化专业知识、反映专业方向、扩大知识面、完善智能结构、提高学生的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甚至跨校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学分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七条 我校课程学分规定具体如下: (一)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二年制总学分90~100,三年制总学分125~140,各专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数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二)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所需的教学量及其性质决定。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一般课堂教学16~18学时为1学分。 (三)专业社会实践,二年制专业1学分,三年制专业2学分;顶岗实习,不少于8周,8学分;毕业综合实践,不少于10周,10学分。 (四)课程设计、技能训练、岗位综合训练等每周计20学时,1学分。 (五)军事技能,总计112学时,2学分;军事理论(含始业教育),总计36学时,2学分;形势与政策教育,总计96学时,其中课内32学时,课外64学时,1学分。 (六)体育与健康包含体育选项课和体质健康测试,二年制专业总计60学时,2.5学分,三年制专业总计108学时,4学分。 (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总计32学时,2学分,其中16学时为实践活动学时,1学分。 (八)创业课程类课程分为创业基础课和创业专业课。其中,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总计32学时,2学分,其中16学时为实践活动学时,1学分。大学生创业基础,总计32学时,2学分,其中16学时为实践活动学时,1学分。创业专业课开设由创业学院另行制订。 第八条 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学生已修课程经考核达60分该门程为及格,成绩绩点计为1.0,以后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60分以下该门课程为不及格,成绩绩点计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进行等级成绩计量的课程,其绩点可分别计为4.5、3.5、2.5、1.5、0,或由任课教师分别给出等级成绩。学生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重修、补考课程成绩合格者,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的重修、补考成绩一律为及格,补考和重修成绩绩点计为0。 学校对每位学生每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都进行绩点值的等值换算,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评选优秀学生、决定学生修读的学分量及辅修资格的标准。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成绩 绩点 五级制 绩点 二级制成绩 绩点 90分及以上 4.0-5.0 优秀 4.5 合格 2.5 80-89分 3.0-3.9 良好 3.5 不合格 0 70-79分 2.0-2.9 中等 2.5 60-69分 1.0-1.9 及格 1.5 60分以下 0 不及格 0 为了衡量毕业生的质量,学生修业期满,综合计算平均绩点。综合计算平均绩点的公式为: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学分。 第四章 学分奖励 第九条 奖励范围 (一) 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科技竞赛等活动成绩突出; (二) 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三) 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优秀; (四) 参加科技活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成果; (五) 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六) 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文体竞技活动成绩突出; (七) 参加素质教育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第十条 奖励学分计算办法 (一)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科技竞赛 1.国际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6、4个学分,其余参赛人员奖励2个学分; 2.国家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4、3个学分,其余参赛人员奖励1个学分; 3.省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2、1个学分; 4.市级比赛获得一、二等奖者,分别奖励2、1个学分; 5.校级比赛获得一等奖者,给予奖励1个学分。 (二)取得高级技能(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 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者,分别奖励5、4个学分。 (三)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取得优秀成绩 1.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国际商务、商务英语专业奖励2个学分,其他专业奖励4个学分; 2.非国际商务、商务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奖励2个学分。 (四)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参加科技活动,取得成果 1.在公开出版的三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独著奖励2个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1.5个学分,第二作者奖励1个学分; 2.在公开出版的2B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独著奖励8个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6个学分,第二作者奖励4个学分; 3.在公开出版的2A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独著奖励16个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12个学分,第二作者奖励8个学分; 4.在公开出版的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独著奖励32个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24个学分,第二作者奖励16个学分; 5.在公开出版的权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独著奖励48个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36个学分,第二作者奖励24个学分; 6.在其他非文摘类期刊或报纸上发表文章,字数不少于800字,独立完成者奖励1个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1个学分; 7.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者,获省级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立项并结题的,独立完成者奖励2个学分;合作完成者:项目负责人奖励1.5个学分,排名第二的项目成员奖励1个学分,排名第三的项目成员奖励0.5个学分。获校级大学生创新基金重点项目立项并结题的,独立完成者奖励1个学分;合作完成者,项目负责人奖励0.5个学分。 8.国内学术论文级别依据学校有关国内学术期刊(著作)定级的规定执行。 (五)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专利,是指以“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专利权人(申请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学生发明人为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发明专利授权可分别奖励6、3、2学分; 2.学生发明人为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发明专利通过实审可分别奖励4、2、1学分; 3.学生发明人为第一、第二作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可分别奖励2、1学分; 4.学生发明人为第一、第二作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可分别奖励1、0.5学分; 5.学生发明人为第一、第二作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分别奖励1、0.5学分。 (六)参加各类文化、艺术、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 1.参加国家级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依次可分别奖励4、3、2个学分; 2.参加省级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依次可分别奖励3、2、1个学分; 3.参加市级文体比赛获前二名者,依次可分别奖励2、1个学分。 (七)参加素质教育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有突出表现 在素质教育活动和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如青年志愿者活动、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等)中有突出贡献者,获得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4、2个学分。 以上为个人奖项获得的奖励学分数,如为集体奖项,参加者每人获得的奖励学分比个人奖项奖励学分少1学分,最少为0.5个学分;同一届比赛中,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或多层次重复获奖的,取最高值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认定流程 (一)每学期末进行本学期奖励学分申报工作。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类活动于成绩揭晓后由组织部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按规定给予奖励学分;个人原因获得的奖励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申请表》(见附件1),并出具相关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等,经所在系(二级学院)或活动组织单位审核推荐,报教务处备案。 (二)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奖励学分,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并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奖励学分使用 (一)在毕业学籍资格审核时,奖励范围(1-4)的奖励学分可以抵充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学分;奖励范围(5)的奖励学分可抵充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学分,其中专业选修课抵充不超过4学分;奖励范围(6-7)的奖励学分可以抵充相应学分的公共选修课。 (二)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发明创造奖励学分不超过6学分。 (三)奖励学分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章 学分转换 第十三条 学分转换总则 (一) 公共必修课与专业课(含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不能相互转换; (二) 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可以相互转换,但原则上专业实践类课程与专业理论类课程不可以相互转换; (三) 成绩及学分转换课程的课时相差原则上不能超过20%,学分相差不能超过1学分; (四) 各专业要制定详细的学分转换表并附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五) 具体实施时如有变动,需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能执行。 第十四条 转学(转入)学生成绩及学分转换 (一)原在外校就读的学生经批准转入我校时,必须出具原所在学校打印并加盖公章的成绩单。 (二)成绩及学分转换办法如下: 1.学生在原学校修读取得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英语必修课、计算机基础课、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以及体育必修课的成绩及学分,可以直接计为转入我校后修读专业相应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2.学生在原学校修读取得的专业课的成绩及学分,若课程内容和学时学分数与转入我校后修读专业的相应课程基本相同,可以计为转入我校后修读专业相应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3.学生在原学校修读取得的与转入我校后修读专业无关的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可计为我校公共选修课成绩及学分。 4.原所在学校的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按原所在学校给出的成绩直接登录; 5.原所在学校的课程成绩是等级制形式的,根据下表转换成百分制成绩登录。 成绩等级 百分制成绩 类型1 类型2 类型3 类型4 A A+ 优 / 95 / A / / 90 B A- 良 / 85 / B+ / 合格 80 C B 中 / 75 / B- / / 70 D C+ 及格 / 65 / C / / 60 E C- 不及格 不合格 不计 / D+ / / 不计 / D / / 不计 / D- / / 不计 / E+ / / 不计 / E / / 不计 / E- / / 不计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成绩及学分转换 (一)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公共必修课的成绩及学分可直接转入新专业。 (二) 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关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可计为公共选修课成绩及学分。 (三) 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近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可以进行转换。 第十六条 创业学生成绩及学分转换 部分在校学生于第三学年从专业所在系(二级学院)进入创业学院的新技术应用“2+1”创业实验班就读。根据其人才培养方案,第三学年的学分主要由“创业课程、新技术应用能力提升、技术应用转化”三部分组成,学生获得该学分可以与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第三学年课程学分相互转换,具体转换方案由创业学院提出,教务处备案。 学生选修学校“创业实践班”课程且考核合格,该课程成绩及学分可计为学校公共选修课成绩及学分。 第十七条 交流学生成绩及学分转换 (一)凡按照校际交流协议赴他校学习的学生,在赴他校学习前,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系(二级学院)有关老师的指导下,制订在他校的选课方案,报相关系(二级学院)备案。 (二)成绩及学分转换办法如下: 1.我校承认学生在他校取得的成绩和学分; 2.他校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与我校某一门课程相当,且学时数相近的,经批准可直接认定成我校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认定的总学分量不超过在他校修读的总学分量; 3.在他校修读的课程,若无法认定为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的,都作为公共选修课据实记载; 4.若他校的学制不同于我校,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8学时; 5.他校的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按他校给出的成绩直接登录; 6.他校的课程成绩是等级制形式的,根据下表转换成百分制成绩登录。 成绩等级 百分制成绩 类型1 类型2 类型3 类型4 A A+ 优 / 95 / A / / 90 B A- 良 / 85 / B+ / 合格 80 C B 中 / 75 / B- / / 70 D C+ 及格 / 65 / C / / 60 E C- 不及格 不合格 不计 / D+ / / 不计 / D / / 不计 / D- / / 不计 / E+ / / 不计 / E / / 不计 / E- / / 不计 第十八条 申请流程 (一)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及学分转换认定表》(见附件2),向所在系(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生所在系审核通过后,报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复印一份报教务处备案。若为国际(港澳台)交流生,须复印一份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 第六章 选 课 第十九条 选课原则 学生选课时,一般不得重复修读相同课程。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公共选修课程应选修与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不同的课程。重复修读的课程不累计学分和绩点。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应在15到30学分之间。 第二十条 选课程序 各系(二级学院)原则上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组织好下学期的报名选课工作。选课名单由教学秘书安排落实,并于放假前通知任课教师和有关学生。某些跨专业选修课程、学校公共选修课程和跨校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协调。 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开课前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课人数 一门课程若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专业选修课的修读人数不足15人,不开课,公共选修课的修读人数不足30人,不开课,由各系(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技能类的选修课程设班开课的人数按实际操作工位确定。 第七章 课程重修、免修、补修 第二十二条 重修 (一)重修范围 1.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申请重修。 2.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也可改选其他选修课。 3.大学生创业基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形势与政策教育、军训等课程;专业社会实践、毕业顶岗实习、毕业综合实践(设计)、课程论文(设计)、整周实训、考证、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4.因缺考、考试违纪作弊、取消考试资格导致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5.所学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再次申请重修。 (二)重修方式 原则上学生每学期重修课程不得超过3门,重修有开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跟班自学重修三种方式: 1.开班重修 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由教务处协调开课系部(二级学院)组织单独开设重修班。 2.跟班重修 未达20人的课程不单独开班,原则上指导学生选择进入下一年级开设同一课程标准的课程教学班进行跟班重修。 3.跟班自学重修 若在校生跟班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选其他课程时间有冲突,可申请跟班自学方式进行重修,可以间断听课或免听重修课程。但体育课及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教学(顶岗)实习等必须全部跟班重修。 凡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仍未能修足应修学分的学生,结业离校后未通过的课程可申请采取跟班自学重修的方式学习。 (三)重修教学组织与要求 1.开班重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三下午、双休日或晚上等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不低于原课程学时的50%,开课时间一般从第六周开始。 2.公共必修课重修须与原修课程的课程名和学分一致,专业课重修原则上选修下届同专业开设的同类课程。若由于人才培养方案变更造成同专业的低年级不再开设所需重修课程,或与原修课程学分不一致时,学生可以选择跨专业同类课程,或同专业相近课程,但学生申请的重修课程须经专业教研室确认并由所在系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批。 3.开班重修的学生,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布置一定量的作业并检查批改,上课考勤、作业等作为评定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跟班重修的学生与所跟班级其他学生一起参加正常教学与考勤;跟班自学重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以取得教师的指导,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且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四)重修课程考核 1.未提前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2.开班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期末考核周前两周。 3.跟班重修和跟班自学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在课程结束后与低年级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同时、同卷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重修课程不及格不安排补考。 4.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5.重修考试与期末正常考试冲突时,可申请重修课程缓考。 (五)重修考试成绩评定 1.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的重修成绩一律为及格。 2.开班重修或跟班重修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应根据平时考勤、作业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综合成绩。跟班自学重修的学生,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应根据其平时作业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综合成绩。 3.凡办理重修手续后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按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4.凡在规定正常学习期限内,仍未能修足应修学分的学生,结业离校后每学期重修考试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补足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于延长学习期满仍不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将不再给予重修考试机会,均做结业处理。 (六) 重修办理流程 1.系部(二级学院)统计重修学生情况,并将学生重修名单公告到班级,学生做好重修选课准备。 2.学生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见附件3),并交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审核。 3.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汇总后,将学生重修申请表送各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审核,开课系部(二级学院)根据课表落实该生重修方式、跟班班级和任课教师。 4.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将重修申请表交回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5.各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将重修学生名单通知至相关任课教师,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将结果公告到班级,告知各学生跟班班级、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和考试安排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免修 (一)免修范围 1.学生取得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等级相同的各类证书者准予免修相应的理论课程。 2.复学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份量(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的课程,准予免修。 3.学生因故跟下一年级修读时,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 4.军训、“两课”、体育课、体育健康测试、实习课、技能训练课、顶岗实习及毕业综合实践等,没修读过的均不得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学校医务室证明,体育课由公共教学部确认,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报学生处批准后,参加其他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5.退役复学学生复学后可申请免修《军事技能》《军事理论》《体育与健康》等课程。 6.免修学生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免修办理流程 1.学生在学期初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见附件4),向所在系(二级学院)提出本学期免修课程申请。 2.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审批。 3.审批通过后,由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和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办公室分别通知任课教师和申请学生。在获得免修资格之前,学生不得缺课。 4.对获得免修资格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补修 (一)补修范围 1.转学、转专业、留(降)级、休学复学、参军复员等学籍异动的学生,按现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修的课程,若在异动前未修的,应申请补修。 2.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在课程开设的学期初申请补修。 3.学生补修课程原则上应跟班上课。若由于人才培养方案变更造成同专业的低年级不再开设所需补修课程,或与原修课程学分不一致时,学生可以选择跨专业同类课程,或同专业相近课程。 4.学生拟申请补修课程的上课时间与现有课程上课时间原则上不能冲突。 5.补修课程成绩按初修成绩记载。 (二)补修办理流程 1.学生在学期初第一周前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补修申请表》(见附件5),向所在系(二级学院)提出本学期补修课程申请。 2.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审批。 3.审批通过后,由开课系部(二级学院)和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办公室分别通知任课教师和申请学生。 4.补修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温职院教〔2015〕13号)、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的指导意见》(温职院教〔2016〕11号)、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管理办法》(温职院教〔2017〕42号)、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温职院教〔2018〕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申请表 2.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及学分转换认定表 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 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 5.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补修申请表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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