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稳定管理规定
2020/07/23 (10042)
温职院党〔2020〕35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稳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安全管理,积极营造安全稳定、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保卫处为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各部门应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重在宣传教育,预防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性事故,全力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实训、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接受安全教育,树立自护、自救观念,提高自护、自救意识。
第五条 本规定在全校范围内适用,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第六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七条 门岗治安管理
(一)人员出入校门管理
1.本校师生员工凭人脸识别录入信息或工作证、学生证等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进出校门;
2.合作单位员工、培训学员及其他临时人员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核有效信息和有效证件,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责任,报保卫处备案后落实临时人员入校许可;
3.来访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接受门卫询问并进行会客登记,经被访人核实后才可以入校;未带有效证件或联系不到被访人,值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学校及各部门邀请的嘉宾由业务归口部门到门岗迎接并做好登记。
4.特殊时期必须遵守相关管控措施。
(二)交通工具出入校门管理
本校教职员工的机动车必须凭校园车辆识别系统限速限道进出校园;校车按指定校门进出;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必须慢速通过人脸识别系统。
外来机动车、非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三)物品出校门管理
装运或携带建筑、维修材料、器材设备等物品出校门时,凭OA系统申请的运送货物出门审批单查验放行;私人物品凭本人证件登记。
(四)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入校。
(五)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第八条 公共秩序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
(二)禁止在学校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等各种不文明行为。
(三)禁止私自设置、安装、使用广播、电视等电讯设备。
(四)禁止在校园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食毒品以及传播、复制、贩卖违禁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
(五)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传销、宗教以及封建迷信等活动;严禁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活动。
(六)禁止在校园内胁迫、诱骗他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校园欺凌行为。
(七)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高空掷物及饲养动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八)严禁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九)严禁伪造、倒卖学校文件、证件、证书、印章及
他人个人信息。
(十)严禁擅自在校园操控无人机或各类飞行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十一)严禁私自携带管制刀具、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校园。
(十二)严禁偷窃、骗取、挪用、哄抢、侵占公私财物;严禁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赃物及来历不明的物品。
(十三)严禁移动或覆盖防围和警示标志等公共设施。
第九条 校园大型活动管理
(一)校园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举办的、参加人数预计超过200人以上的体育竞赛、文化娱乐、公益展览、人才招聘、学术报告等活动。校园大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举办有损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二)大型活动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大于300人的活动必须经OA系统报保卫处备案。
(四)校园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严重超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发骚乱、踩踏、伤亡等紧急情况时,保卫处有权终止活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一)保卫处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4.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动用明火作业;
6.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7.消防控制室下设微型消防站,配备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实行消防值班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8.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9.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二)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4.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规定申请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6.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确保消防设施及时配备到位;
7.学生处还应当建立学生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后勤基建处还应当加强临时用电、动火作业的现场消防安全监督,做好高压配电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常规管理
(一)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二)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保卫处和主办部门协同落实消防管控措施。
(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四)学生宿舍、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学校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六)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或持证上岗。
(七)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八)加强校内员工宿舍消防管理,住宿人员所属责任部门应与申请入住人员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九)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应急部门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应急部门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十)学校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一)保卫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当及时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重点部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做好台账记录并存档。
(三)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落实改正: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理
(一)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处理,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所在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二)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所在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三)火灾隐患整改后,所在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学校经常性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三)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学校及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十五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根据学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重点部位要制定专项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原则与使用范围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乘人员、行人等,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及职责
(一)保卫处是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起草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统筹做好贯彻落实;
2.组织开展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
3.监督指导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4.处理校园交通违章行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5.核准机动车、非机动车校园出入权限;
6.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方面对外协调联系;
7.开展对进入校园车辆和人员的交通服务活动;
8.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整改校园交通安全隐患;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二)各二级责任部门应经常性开展本部门师生员工、聘任人员及有关外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好交通安全管理。
(三)宣传、学生工作等部门要经常性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四)进入校园人员有自觉学习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十八条 机动车通行管理
(一)机动车进出校门经道闸门禁管理系统验证后出入,一车一杆。
(二)机动车驶入校园,须服从管理、减速慢行,校园道路机动车限速2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
(三)出租车等无关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经许可,方能进入校园;获准进入校园的工程施工及货运车辆,应从指定校门进出,按照要求的速度、路线安全行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 校园道路禁止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飙车、试刹车、逆向通行、随意变道、超车等违法或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一)非机动车在校园内通行,应自觉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非机动车骑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二)非机动车严禁以下行为:
1.追车、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 追逐、急转猛拐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2.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3.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服从学校车辆停放管理,在划定的停车位及停车场有序停放,或者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二)禁止在消防通道停泊车辆,禁止在校园主干道、人行道、楼寓出入口以及有明确禁停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泊车辆。
(三)建筑物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本建筑物门前及周边范围车辆停放管理,保卫处定期指导、督查车辆停放管理情况。
(四)学校大型活动和重要工作,由保卫处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停车地点,指挥停放管理、实施交通管制。
(五)各部门主办的相关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由主办部门负责。需要保卫处协助的,应提前报告保卫处。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处置
(一)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事故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拨打110报警,同时向保卫处值班电话86680110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二)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置。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急救车未到达之前通知校医院派医务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3.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一)保卫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累计管理,重点对不按规定停车、超速行驶、文明礼让、逆向变道、门岗闯闸、违法驾驶、发生事故等行为进行管理统计。
(二)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未报保卫处批准、或未在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或未指派安全员现场进行交通疏导,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三)实行交通违规校内定期通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一学期校内交通违规达到2次及以上的校内人员、车辆及其所在部门予以公开通报;交通违规达到2次及以上的社会车辆,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校园。
(四) 保卫处按照自然年对各部门交通违规行为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结果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提请学校纪委给于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个人及部门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第五章 其他校园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安全管理
(一)校园网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二)明确校园网络管理职责,党委宣传部负责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网络日常运行、建设和维护,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平稳运行。学工部应加强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及公寓学生上网管理。各部门对各自主办的网站、业务系统中的内容负责。
(三)网络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寓安全管理
(一)学生公寓必须建立门卫昼夜值班制度,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发现危及公寓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处理或向学生处、保卫处报告。
(二)学生处要根据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宣传教育、加强管理,防止公寓各类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公寓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学活动安全管理
(一)教学活动包括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训、实验、实践等活动。教师、实验实训人员、学生要严格遵守教学部门制订的教学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学校教学部门必须对各类教学活动制订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逐级落实实验、实训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三)教学活动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卫生安全管理
(一)公共卫生安全包括饮食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等。
(二)学校后勤处必须对各类卫生安全管理制订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并加强管理与监测。
第六章 安全管理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轻微的,由保卫处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由保卫处提出书面意见,移交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可以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安全工作,并将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全年工作计划,做到分工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应经常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尤其是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时安全教育面要达到100%。
第三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注意掌握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特别是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期间的状况,发现可能出现危及国家、社会或学校安全的苗头,须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自觉配合学校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各楼寓的管理人员,做好以防火、防爆、防盗、防灾害性事故为重点的“四防”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予以及时妥善处理和整改,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安全重点部位必须实行使用或值班记录制度,使用人或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凡钥匙失管、外借等引起的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事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按照规定建立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档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必要的红外、可视、消防监控报警装置,情况变化时及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和保卫处,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将通过安全目标管理的形式,把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由学校与各部门签订“平安校园”建设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各部门与所属部门进行签订,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学校年终根据《温州职业技术学校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考评与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若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校园出入管理暂行规定》(温职院〔2003〕13号)、原《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温职院〔2012〕52号)、原《各类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温职院〔2012〕53号)、原《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温职院〔2013〕16号)、原《安全管理规定》(温职院〔2014〕27号)同时废止。
中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