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专利扶持与奖励办法
2020/07/02 (9469)
温职院教〔2020〕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教职员工及学生开展发明创造,切实增强专利成果的转化实效,进一步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整体能力,特对专利进行专项扶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2017〕139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专项督查的通知精神以及我校的客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正文部分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以及有聘用合同的非编工作人员。有关高职全日制学生的专利扶持与奖励见附件。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均需经科技开发处审核、登记,并经学校盖章确认后方可申请专利。
第四条 专利申请相关事项若需外部服务机构协助的,应选择温州本地合法合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三章 专利转化
第五条 对于职务专利,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报科技开发处备案,学校授权该专利的完成人负责转化。
若职务专利存在法律纠纷的,不得转化。
对于非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行决定和负责专利转化事宜,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六条 专利转化方式包括许可、转让(含专利申请权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职务专利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职务专利通过协议方式确定价格的,应在学校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专利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如果受让方是职务专利的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倘若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科技开发处提出书面文书。
第八条 职务专利转化过程中,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约定合作形式、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条 职务专利许可或转让过程中有关合同的签署、备案、变更、执行、中止与终止,以及专利权属的变更等,应由负责转化的机构或者负责转化的完成人提前向科技开发处备案。负责转化的机构或者负责转化的完成人应积极预防与控制转化过程中的交易风险。
第十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化职务专利及学校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四章 经费支持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利发展专项经费,由科技开发处负责日常管理。该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优秀发明人、设计人;承担其他与专利相关活动的费用支出等。
第十二条 职务专利相关费用可以从发明人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给专利权人的奖金,由学校以奖励形式全额发放给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 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从到账经费中提取10%作为学校管理费用;提取90%(含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团队)。
第十五条 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软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按以下标准享受科研工作量分值奖励: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且转让) |
|
授权 |
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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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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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且转让)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且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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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
若发明专利权属于多家单位共有的,按照学校排名次序,以50%递减计算发明专利授权科研工作量分值;对于与企业等外单位联合申请的、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仅有署名权的授权发明专利,按现有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办法计50%科研业绩,不奖励,不得用于职称评聘及岗位聘任时的科研成果。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科研工作量分值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科研工作量分值奖励基础上增加50%的科研工作量分值。
第十六条 若同个职务专利有多位发明人,科研业绩分和奖励分由排名最前的本校发明人酌情分配。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每人每年度原则上可享受的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科研工作量分值奖励项数不得超过10项,超过10项的仅计科研业绩,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转化奖励获得人员应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发明人、设计人、负责转化的专利完成人等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他知识产权规定的,不得享受奖励。
第二十条 非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分值奖励、专利转化奖励等。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学术交流时,应避免公开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以免知识产权流失。
第二十二条 职务专利与非职务专利由于侵权所引起的纠纷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负责赔偿,并要求具体责任人员返还所有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专利扶持与奖励办法》(温职院教〔2018〕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正文部分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附件部分则由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专利扶持与奖励办法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专利扶持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发明创造,是指我校高职全日制学生做出的发明创造。学生做出的发明创造均需经学校团委审核、登记,学校盖章确认后,才能申请专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以“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专利权人(申请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学校给予每位学生每年度扶持的专利数不超过5项,其中每位教师每年度指导学生的专利数扶持不超过5项。
第四条 学生专利相关费用可以从发明人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五条 政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给专利权人的奖金,由学校以奖励形式全额发放给学生独立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六条 学生作为独立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经费,授权成果完成人遵从市场定价的原则,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价格,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经学校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团委、科技开发处备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七条 学生作为独立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转让以后,从到账经费中提取10%作为学校管理费用;提取90%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团队),按国家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发明创造奖励标准:
1. 学生发明创造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奖金奖励。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
授权 |
授权 |
授权 |
授权 |
3000元 |
500元 |
300元 |
300元 |
有多位发明人的,按以下比例系数计分给予学生奖金奖励,第五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发明人排序 合作 |
第 一 |
第 二 |
第 三 |
第 四 |
一 人 |
1.0 |
|
|
|
两 人 |
0.7 |
0.3 |
|
|
三 人 |
0.7 |
0.2 |
0.1 |
|
四 人 |
0.6 |
0.2 |
0.1 |
0.1 |
2.学生发明创造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学分奖励。
学生发明人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
|
排名 |
授权 |
通过实审 |
授权 |
授权 |
授权 |
第一 |
6分 |
4分 |
2分 |
1分 |
1分 |
第二 |
3分 |
2分 |
1分 |
0.5分 |
0.5分 |
第三 |
2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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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发明创造奖励学分不超过6分,奖励学分可抵充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学分,其中专业选修课抵充不超过4学分。
第九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对所申报的专利技术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后所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经法院认定侵权的,学校追回已发放的发明创造各类奖励。
第十条 学生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教师作为第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等同于教师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做出的发明创造,具体按教职工专利扶持与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专利的每一次奖励,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都必须按时提交专利受理通知单、专利授权证书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