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0/07/02 (11411)

温职院学〔2020〕64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对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四年制高职试点本科学生、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四年制高职试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中本规定无参照条款的按合作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涉及到学校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依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凡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新生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对身心状况有问题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就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规定、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和考生档案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及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等内容进行复查。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 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视情况作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处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系(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各系(二级学院)应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学期开学的一周内将学生的到校注册情况以及请假、无故未到校的学生名单报到教务处和学生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将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交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准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残疾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须取得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学校医务室证明后,经各系(二级学院)审批,报公共教学部核实,可改上体育保健课。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转学前已修课程、再次入学学生的中止学业前已修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节  学籍预警

第十九条  学籍预警制度是学校针对个别学生出现严重影响学业的情况,及时提醒学生本人和告知家长(监护人)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学校、家庭和学生本人三方共同采取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教育手段和干预制度。学籍预警分为一般预警和退学预警。

(一)一般预警:必修课不及格(不合格)课程门数累计达2门者,或未经请假批准离校连续三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均进行一般预警。

(二)退学预警:必修课不及格(不合格)课程门数累计达3门者,或未经请假批准离校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且在开学后逾一周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在开学后逾一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或达到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含休学)最后一年且未完成学业者,均进行退学预警。

第二十条  学籍预警程序

(一)发布通知:教务处一般于每学期补考工作结束后发布学籍预警通知,组织各系(二级学院)开展学籍预警工作。

(二)排查统计:各系(二级学院)根据学籍预警条件全面排查,仔细核对后确定需预警的学生名单。

(三)预警帮扶:各系(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学籍预警的具体情况,召开辅导员、班主任专题会议,委派专人与需预警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沟通,召集学生进行谈话,并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谈话(沟通)记录表》(见附件1),提示其面临的学习危机,帮助其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适时安排老师或学生(党员)干部辅导,以增强其自信心和学习主动性。

(四)通知家长(监护人):各系(二级学院)将《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预警通知书》(见附件2)邮寄给学生家长(监护人)。如因地址偏僻,不便邮寄的,可电话联系家长(监护人),并做好电话录音。提醒家长(监护人)关注学生,配合学校共同管理。

(五)材料备案:各系(二级学院)将学籍预警材料汇总存档,预警名单送教务处备案。

对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且在开学后逾一周未提出复学申请者、开学后逾一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的退学预警工作,各系(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第二周内完成。

第四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或必修课不及格(不合格)累计课程门数不满5门者,准予升级;必修课不及格(不合格)累计课程门数达3门及以上且不满5门者,学生可申请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应主动查询本人学业状况。凡符合留级要求的学生,可申请留级。若下一年级原专业停止招生,学生可再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按学年办理,一般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内由学生向所在系(二级学院)提出留级申请,并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办理完毕。凡留级转专业的,按转专业相关规定处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系(二级学院)领取并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留级申请表》(见附件3)。

(二)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经办人与学生谈话并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谈话(沟通)记录表》(见附件1)。

(三)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经办人与家长(监护人)沟通并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谈话(沟通)记录表》(见附件1)。

(四)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系(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学生送交教务处审核批准。

(六)学生持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的《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留级申请表》(见附件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谈话(沟通)记录表》(见附件1)交至教务处,办理留级登记。

(七)学生领取《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通知单》并办理报到、注册、选课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级前修读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的,学校教务处认定该课程成绩合格,以原有成绩记载,不及格课程作无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期间的学费须按正常标准缴纳。

第五节 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尊重学生专业学习的选择权,充分调动学习积极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原则

(一)以生为本原则。学校把学生成长成才放在第一位,树立多样化成才理念,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尊重学生转专业需求。

(二)适度调控原则。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与资源配置情况,制定本专业的转入计划,对申请人数大于转入计划的由转入专业所在系(二级学院)组织考核,按计划录取。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三)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定时公布各专业接受转专业计划人数,将相关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学生申请转专业,除下列情况外应允许:

(一)应予退学、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从外校转入的;

(三)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非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转入艺术类专业的;

(四)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转专业的(同一外方合作学校的除外);

(五)单独考试录取的(单独考试同一专业大类之间的除外);

(六)中高职“3+2”和五年一贯制入学的;

(七)不同校区间(茶山校区和瑞安校区)就读的;

(八)提前招生录取的(相同考生类别专业间且符合转入专业提前招生报名条件的除外)。

(九)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运行规程

(一)各系(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教学资源与专业特点,制定接受转专业的计划人数和考核标准。一年级在校学生于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二年级在校学生可以申请降级转专业。

(二)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发布转专业通知,公布转专业申请时间、各专业接受转专业计划人数。

(三)学生根据转专业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4),向转出系(二级学院)提出申请。转出系(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汇总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生申请转入专业名单进行汇总,将名单与申请表交转入专业所在系(二级学院)。

(四)转入专业所在系(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若转入专业学生申请人数超过接受转专业的计划人数,由转入系(二级学院)组织专项测试,按照学生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转入专业所在系(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学校批准后发文。

(五)经核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系部(二级学院)确认,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则列入公选课学分;对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而未获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补修。因转专业引起的课程补修、奖学金无法评定等相关事宜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六节 转 学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学校学习,但是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二)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受理转学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2月、3月、8月、9月,其他时间不受理。

第三十三条 我校学生转出运行规程

(一)学生转出时,由学生本人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见附件5)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转出)申请表》(见附件6),向所在系(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患病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系(二级学院)安排专人与学生谈话,经系(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将转出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并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无异议,校长签署意见。转出学生需将《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见附件5)交拟转入学校审批,转学结果发文。

第三十四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运行规程

(一)外校学生转入时,经转出学校同意后向所在学校递交《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见附件5),同时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转入)申请表》(见附件7,以下简称转学(转入)申请表)。转学过程原则上不转专业,若本校没有相同专业,可酌情安排学生就读同类相近专业。患病学生需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身体,提供医院检查证明。凡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并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鉴定证明,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生活;同时出具治疗记录、诊断书等相关材料,再由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小组评估鉴定。教务处将转学(转入)申请表转交招生委员会(招生就业处)。

(二)招生委员会(招生就业处)进行拟转入学生的成绩审核,确认后签署意见,并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将转学(转入)申请表交拟转入专业所在系(二级学院)。系(二级学院)安排专人与学生谈话,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系(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核后,把拟转学生信息报学校审批。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并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无异议,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结果发文。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基准学制的两倍,即两年制学生为四年、三年制学生为六年。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心理健康状况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间修、应征入伍、出国留学、创业者;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可连续休学或多次休学,但总学习年限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休学办理流程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系(二级学院)领取并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见附件8)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退)学离校手续单》(见附件9)。

(二)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经办人与学生谈话并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谈话(沟通)记录表》(见附件1

(三)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经办人与家长(监护人)沟通并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谈话(沟通)记录表》(见附件1

(四)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系(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学生送交教务处审核批准。

(六)学生持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申请表到各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最后将《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见附件8)、盖完章的《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退)学离校手续单》(见附件9)、《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谈话(沟通)记录表》(见附件1)交至教务处,办理休学登记。

(七)学生领取《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通知单》并离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向所在系(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见附件10),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因伤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凭医院诊断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医务室确认、系(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因心理健康问题复学学生来校办理复学手续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并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鉴定证明,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生活;同时出具治疗记录、诊断书等相关材料,再由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小组评估鉴定。鉴定为合格的方可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须按复学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若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节 应征入伍

第四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包括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和应征入伍在校生两种类型。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是指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我校报到入学的普通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应征入伍在校生是指与我校有学籍关系,没有毕业或结业或退学,依法应征入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入伍在校生)。

第四十一条  入伍新生相关规定

(一)保留入学资格程序

入伍新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学校收到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相关材料,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与学校尚无学籍关系),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二)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校录取通知书和退出现役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三)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以顺延一年办理。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四)入伍新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入学。

第四十二条  入伍在校生相关规定

(一)学校鼓励在校生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校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其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两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二)在校生退役后要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复学。一般情况应在其退役两年内复学,不得在学期中途复学。

(三)在校生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并符合复学条件的,学校将安排其复学;因疾病原因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康复后再复学。

(四)在校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开除其学籍,不予复学。

第四十三条  退役复学转专业相关规定

退役复学学生原则上须在原专业完成学业,如因学校专业调整或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办理复学手续后即可申请转专业。退役复学学生不参加转专业计划选拔,但须经转出系(二级学院)和转入系(二级学院)同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中“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的精神,对我校退役复学学生适当放宽不同校区间申请转专业限制,但须在相同招生类型相同学制专业间申请。

第九节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必修课不及格(不合格)累计课程门数达5门及以上者予以退学;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开学后逾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学生办理退学申请,需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办理;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提供委托证明。办理退学申请过程中,须经学生家长(监护人)同意(书面签字并电话确认录音),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的经办人需要在家长(监护人)签字栏中注明(已与家长/监护人电话确认并录音,录音已保存)字样、签字、盖章。如无法直接联系的,视情况可以通过邮寄、必要时派人加以确认。

学生退学主要由系(二级学院)办公室和系(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办理。下列五类情况的退学由系(二级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必修课不及格(不合格)累计课程门数达5门及以上者予以退学;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开学后逾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下列两类情况的退学由系(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办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未经请假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负责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教务处将退学决定书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自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校的各种关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节  退学试读

第四十九条  对于因必修课不及格(不合格)累计课程门数达5门及以上而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如本人和家长(监护人)强烈要求给予读书机会并有特殊原因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退学试读机会。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退学试读机会,试读期限为一学年,学生可选择跟班试读或降级试读。

第五十一条  退学试读期间,学校为试读学生暂时保留学籍。试读学生正常交费、注册。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得申请休学(因病除外)、校际交流、转学,不能参与评定奖学金、助学金,不能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因病休学者试读期顺延;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停止试读,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五十二条  试读结束后仍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自动退学手续。试读结束后不再符合退学条件者自动解除退学试读。解除退学试读后,再次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应立即办理自动退学手续。退学试读期限未满但标准学制期满的学生,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查确定其毕业、结业结论。对不按时办理自动退学手续者,系(二级学院)应及时报告教务处,注销其学籍。

第五十三条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如受到处分(不允许参加社团矫正),试读资格随即取消,并由其所在系(二级学院)通知其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监督其离校。

第五十四条  退学试读工作流程

(一)退学排查

每个学期各系(二级学院)应按要求清理学生学习成绩,对因必修课不及格(不合格)累计课程门数达5门及以上者予以退学的学生,各系(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劝其退学,并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二)试读申请

对于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强烈要求给予读书机会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试读申请表》(见附件11)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试读知情同意书》(见附件12),向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告知承诺

凡申请退学试读的学生,各系(二级学院)必须指定专人与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面谈,明确告知退学试读相关政策。学生和家长(监护人)须签署书面申请及知情同意书(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经办人须认真核对知情同意书签署人与学生本人是否存在监护关系,如不存在监护关系者不得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明确承诺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四)审核报批

各系(二级学院)应对学生的退学原因、学业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给予“退学试读”机会的意见报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退学试读的学生可跟班试读或降级试读,未获批准试读的学生按规定立即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五)学业指导

为避免学生不及格(不合格)课程门数不断累积,各系(二级学院)要对达到学籍预警和退学试读要求的学生加强学业指导,督促学生提高学习质量,并采用有效方式与学生家长(监护人)及时沟通。

(六)材料归档

各系(二级学院)应建立完善的退学试读资料归档制度,对学生发放的学籍预警、退学通知、寄送凭条等以及与家长(监护人)沟通的各项记录须如实填写并切实做好过程性材料的留存与保管工作。

第十一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等达到毕业要求,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且平均绩点值达到1.5及以上者,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系(二级学院)主任推荐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未通过的课程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合格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竞赛、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优异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有关学生评奖、评优条件和程序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具体办法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办法按照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试读暂行办法》(温职院学〔201927号)、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管理规定》(温职院学〔2018103号)、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四年制高职试点专业学生管理规定》(温职院学〔2018104号)、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温职院学〔201775号)、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温职院学〔201776号)、原《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学业管理与服务的实施办法》(温职院教〔201438号)、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温职院学〔201477号)、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预警实施办法(试行)》(温职院学〔200916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谈话(沟通)记录表

                   2.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预警通知书

                   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留级申请表

                   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5.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6.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转出)申请表

                   7.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转入)申请表

                   8.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9.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退)学离校手续单

                     10.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11.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试读申请表

                  12.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试读知情同意书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12